安徽省物价局印发省物价局关于部分重要商品提价申报工作程序的通知
(皖价电〔2008〕14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部分重要商品提价申报的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属于提价申报品种,请按此程序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安徽省物价局
2008年2月4日
2008年2月4日
省物价局关于部分重要商品提价申报的工作程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2008年省物价局第1公告及省物价局《关于做好部分重要商品提价申报实施工作的通知》(皖价农〔2008〕16号)精神,制定向省物价局履行提价申报的工作程序。
一、申报时间
凡是列入公告规定目录的企业拟提高公告规定的商品价格时,应当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日、提价日)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省物价局。
二、申请书面报告
(一)文字材料。概述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价要求及理由、依据。1.企业名称及近3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和纳税情况。2.申请提价的品种、规格、型号、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提价金额、提价时间等。3.申请提价的理由和依据。
(二)填报表格。填报省物价局《关于做好部分重要商品提价申报实施工作的通知》(皖价农〔2008〕16号)所列附表1、附表2。
(三)成本变动的凭证。1.原材料价格变动的,应提供原材料采购合同或进货发票等有关凭证复印件,如合同或发票等有关凭证较多,应提供有代表性的凭证复印件。2.人工成本变动的,应分别提供部分职工工资调整前后工资单,以及企业提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等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3.其他费用变化较大的,应提供相应费用变化的凭证复印件。
三、受理程序
(一)受理。企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省物价局后,在《重要商品提价申报接收登记表》上由送达人和接收人签字确认。
(二)审查。1.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重要商品提价重新申报通知书》。2.受理后,经内容审查发现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有重大疏漏、企业提供虚假材料、企业虚构提价理由、存在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提价的情形等情况,做出不同意企业提价的决定。3.受理后,经内容审查发现企业申请提价额超过成本增加额的,做出降低提价幅度的决定。
(三)答复。1.对企业提价申请有异议的,7个工作日内将《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企业提价申请意见的函》和《重要商品提价申报批复收到确认书》传真至企业,企业签署确认书后传回省物价局。2.对企业提价申请无异议的,不再批复,企业可于原定的提价日期提高价格,但不得于申报后的第8、9、10个工作日提前提价。
(四)重新申报。1.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可在收到《重要商品提价重新申报通知书》后,重新申报。2.企业对作出的不同意提价或降低提价幅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补充有关证明资料后,再次申报。
四、其他要求
(一)在省物价局受理提价申报过程中,或企业重新申报期间,企业应维持原价,不得自行提价,不得向社会发布涨价消息。
(二)企业应当确保提交的提价申请文字材料、表格及有关凭证真实可靠,企业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将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企业应当告知我局相对固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省物价局将调查核实或委托企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协助调查核实申报内容,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四)生产企业因配合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而降低出厂价格,并将于促销活动结束后恢复原价的,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将促销活动计划报省物价局备案。促销活动结束后的价格等于或低于原价的,不另行申报;促销活动结束后的价格高于原价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申报。
五、提价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和联系方式
省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合肥市宣城路103号),联系人和电话:张文玉0551-2866735,戴慧琴0551-2629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