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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邕宁区要求提高学校学前班学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南价费函[200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邕宁区要求提高学校学前班学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价费函[2008]3号)


邕宁区物价局:

报来《关于要求提高学校办的学前班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继续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求,近期一律不得出台调价项目。为此,2008年春季学期我市不能调整学校学前班学费的收费标准。

二、政府举办的学校收取的学前班学费属全市范围的事业性收费。如你城区所属学校学前班经费确有困难,要求调整学费收费标准,应由城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反映。在价格总水平保持稳定后,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由市教育局向市物价局、财政局申报。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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