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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文字号】 沪房地资交[2008]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资交[2008]87号)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

为贯彻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及建设部《关于在商业性房地产信贷过程中依托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家庭住房总面积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7〕284号),现就本市有关执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住房贷款,需要查询家庭已经登记(包括权属登记和预告登记,下同)的住房面积情况的,应当如实向贷款银行申报,经审查后,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贷款银行审查的《借款人家庭名单及住房坐落情况表(兼借款人家庭住房查询申请书)》(简称《情况表》,样张附后);
2、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委托查询的,还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户籍证明。

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后,应按贷款银行审查的《情况表》查询,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已经登记的住房面积,并在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反映该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结果。

三、有关查阅费用应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沪价商[2005]007号 沪财预联[2005]004号)收取。

四、贷款银行应当按照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查询结果,审核确认借款人是否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规定;非按本通知规定出具的查询结果,不得作为贷款银行审核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在商业性房地产信贷过程中依托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家庭住房总面积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借款人家庭成员名单及住房坐落情况表(兼查询申请书)(样张)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八年二月三日

附件2:
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名单、住房坐落情况表
(兼查询申请书)

借款人承诺,已全面如实填报本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房产情况,具体如下,不存在遗漏申报的情况,现申请查询住房面积。若有虚假、遗漏申报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申请承诺人:
年月日
家庭成员名单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未成年子女姓名 身份证号出生年月 
未成年子女姓名 身份证号出生年月 
家庭成员名下房屋情况住房坐落住房建筑面积权利人姓名
   
   
   
商业银行审核意见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借款人  于 年月日向我行申请贷款,上述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名单和住房情况已经我行审查,现根据《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请你中心协助提供该户借款人家庭住房面积查询结果。

银行 分/支行(盖章)
年月日
备注1、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查询结果见背面
2、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留存,一份由申请人送交贷款银行
         


家庭成员住房情况查询结果
(仅供商业性房地产信贷审核专用)

权利人名称 
共有人名称(含份额) 
房屋坐落(一) 
建筑面积 
权利人名称 
共有人名称(含份额) 
房屋坐落(二) 
建筑面积 
权利人名称 
共有人名称(含份额) 
房屋坐落(三) 
建筑面积 
本次查询结果情况共计 条,查询时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查阅章)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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