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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发改电〔2008〕27号)精神,现将我区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减免收费的政策执行截止期限由2008年2月28日延长至2008年3月31日。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桂价电〔2008〕8号文件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o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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