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丸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穗国税函[2008]22号 2008年2月3日)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丸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开国税发〔2008〕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10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粤国税发〔2003〕36号印发)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公司符合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经研究,现对广州丸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对该公司在2007年购买的剪板机、万能引力试验机、液压机、立式钻床、立式升降台铣床、出水嘴铆接机、氩弧焊机等10项国产设备(价款1,292,450元)的40%(金额516,980元)准予其在2007年比2006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