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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做好部分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日监测各项保障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统计局、调查队:

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从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部分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每日监测。各区县局队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克服一切困难,抓紧落实,在人、财、物等各方面为价格日监测提供充分保障,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区县局队应为价格采集人员提供专用车辆、数据处理和传输设备等装备保障,确保价格日监测数据在规定时间内汇总上报。

二、各区县局队对价格日监测所需经费予以重点保障。

三、各区县局队价格采集人员在日监测过程中发生的加班费、误餐费和交通费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相关调查经费中列支。

二○○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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