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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石嘴山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石嘴山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8]6号)


自治区公安厅: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推进考试场地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6]158号)要求,我区石嘴山市实行了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场地社会化。现将石嘴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嘴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驾驶员考试费收费标准

1、使用石嘴山市龙达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场地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为:

⑴ 汽车类: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每人每次60元;科目二电子桩考仪考试每人每次20元,场地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每人每次20元;科目三道路实地驾驶技能考试每人每次120元。

⑵ 摩托车(二、三轮)、三轮汽车类: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每人每次70元;科目二场地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每人每次20元;科目三道路实地驾驶技能考试每人每次30元。

石嘴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的驾驶员考试费中不包括科目二的驾驶员考试场地使用服务收费和科目三的道路实地考试考车使用服务收费。

2、使用石嘴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场地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仍按宁价费发[2003]201号文件执行。

二、石嘴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石嘴山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的收费主体,收费前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资金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收费处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以增加收费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8年2月10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前两个月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核定正式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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