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40号公告
关于修订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的要求,国家认监委对《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68: 2006)、《电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69: 2006)、《塑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0: 2006)、《金属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1: 2006)、《弹射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2: 2006)、《娃娃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3: 2006)6种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产品的相关技术要求、简化相关认证程序、缩短了认证时限、增加了对玩具产品获证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证书有效期等内容,同时对原规则的个别内容进行了勘误修改,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68: 2010)、《电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69: 2010)、《塑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0: 2010)、《金属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1: 2010)、《弹射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2: 2010)、《娃娃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3: 2010)(具体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于2011年1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的玩具产品,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在2011年1月1日前,新申请认证的玩具产品新老规则均可适用;为方便企业,此次规则换版无须专门进行换证,对于按老版规则认证的获证玩具产品,自本次规则修订发布之日起由指定认证机构结合监督复查进行自然转换。
附件:1.《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68: 2010)
2.《电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69: 2010)
3.《塑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0: 2010)
4.《金属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1: 2010)
5. 《弹射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2: 2010)
6.《娃娃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3: 2010)
附件1:
童车类产品
2010-12-1发布2010-12-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适用产品范围
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2.1认证模式
2.2获证条件
3 认证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申请
4.2 产品抽样检测
4.3 初始工厂检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的监督
5 关于o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
6 认证证书
6.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6.2 认证变更
6.3 认证范围的扩大
6.4 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
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 加施方式和位置
8 收费
9 相关文件
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适用产品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儿童乘骑玩耍的各种材质的童车类产品,包括:
儿童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围内);
儿童三轮车;
儿童推车;
婴儿学步车;
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435mm);
电动童车;
其它玩具车辆(不含滑板车)。
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2.1认证模式
初始工厂检查 + 产品抽样检测 + 获证后监督
注:产品抽样检测可以在初始工厂检查前进行。
2.2获证条件
1)产品符合下列适用的产品认证用标准的要求:
儿童自行车:gb 1474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儿童三轮车:gb 14747《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儿童推车: gb 14748《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婴儿学步车:gb 14749《儿童学步车安全要求》
玩具自行车: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电动童车: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 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
其它玩具车辆: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注1:上述产品如附加具有玩耍功能的玩具或部件作为童车产品的配饰、挂件,这些配饰、挂件应通过ccc认证或符合相关标准(gb 6675、gb 19865)适用条款的要求。
注2:上述产品如附加有带电部件作为童车产品的辅助功能,该部件应符合gb19865标准的相关要求。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注:以贴牌方式(odm)生产产品获得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得将认证结果作为与其它生产厂合作申请认证的依据。
3 认证基本环节
¨认证的申请
¨初始工厂检查
¨产品抽样检测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的划分
委托人应按单元进行申请,认证机构按单元批准证书。
同一认证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同一制造商、同一生产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产品单元划分原则的一个或一族产品视为同一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划分原则见下表:
产品类别 | 释义 | 单元划分原则 |
儿童 自行车 | 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围内,仅由儿童的人力通过传动机构驱动后轮的两轮车辆。 包括:各种轮径、款式的儿童自行车。 | 1、主要承载结构相似(菱形、单弯型、双弯型、折叠型) 注:避震型若不单独划分单元,抽样测试时,以避震型作为主检产品。 2、主要承载件材质相同[合金、钢材、其它材料(包括非金属)] 3、最大鞍座高度相同(大于435mm小于560mm、大于或等于560mm小于635mm) |
儿童 三轮车 | 各种车轮与地面接触点呈三角形或梯形(即窄轮距须小于宽轮距的一半),可承载一名或多名儿童并仅以其人力驱动前轮而行驶的车辆。 包括:各种款式的儿童三轮车(含推骑两用)。 | 1、主要材质类别相同(钢材、铝合金、塑料、其他材质) 2、主要承载结构相似(普通单人骑行、普通双人骑行、折叠型) 注:避震型若不单独划分单元,抽样测试时,以避震型作为主检产品 |
儿童推车 | 预定承载一名或多名儿童,由成年人推行的车辆。 包括:各种款式的可调节和不可调节儿童推车。 | 1、座位数相同(单人、双人) 2、车体折叠形式相似(不可折叠式、伞把式、其他折叠形式) 3、主要结构相似(座式、卧式、座卧两用式) 4、车轮(组)数相同[三轮(组)推车、四轮(组)推车] |
婴儿 学步车 | 能在脚轮上运转的座架,婴儿在车内就座后可以借助框架的支撑、可用脚驱动进行任意方向活动的车辆。 包括:各种框架结构的婴儿学步车。 | 1、座架结构相似[x型(折叠型、非折叠型)、圆形/环形(折叠型、非折叠型)] 2、主要承载件材质相似(金属、非金属) |
玩具 自行车 | 最大鞍座高度小于等于435mm的,仅由儿童的人力通过传动机构驱动的两轮车辆。 包括:各种轮径、款式的玩具自行车。 | 1、主要承载件材质相同(钢制、合金) 2、主要承载结构相似(菱形、单弯型、双弯型、折叠型) 注:避震型若不单独划分单元,抽样测试时,以避震型作为主检产品 |
电动童车 | 由儿童驾驶、以直流电为能源驱动的车辆。 包括:各种款式的电动童车。 | 1、结构相似(可用脚起稳定作用、不可用脚起稳定作用) 2、轮数、座位数相同 3、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以上) |
其它玩具车辆 | 除上述车辆之外,由儿童本身力量驱动、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其它车辆。 | 1.承载件材质相似 2.玩耍方式和承载结构相似 3.车轮数量、座位数量相同 4.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及以上) |
4.1.2 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的认证资料
委托人按认证申请单元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注册或合法登记的证明资料。
2)工厂概况:
a)工厂一般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b)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c)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d)生产厂满足《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质量管理文件(通常在初次申请认证和/或质量管理文件发生换版/重大变更时需提交)及组织机构图。
3)产品有关信息
产品有关信息通常包括下表中与申请认证产品适用的相关的内容。
产品类别 | 要 点 |
儿童自行车 | 1、 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 2、 主要承载结构(如菱形、单弯型、双弯型、折叠型等车架,包括有无避震器) 3、 鞍座最大离地高度; 4、 制动系统(手闸/脚闸)、车把、链罩(全/半)形式等安全结构; 5、 是否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 6、 是否附带具有玩耍功能的附件。 |
儿童三轮车 | 1、 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产品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等; 2、 承载结构形式(车架可否折叠、有无避震器等); 3、 乘骑人数; 4、 是否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 |
儿童推车 | 1、 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产品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等,燃烧性能的合格证明资料等; 2、 座位数(如单人、双人等); 3、 车体折叠形式(如:不可折叠式、伞把式、其他折叠形式; 4、 主要结构/预期的使用功能(座式、卧式、座卧两用、可拆卸卧兜等); 5、 车轮(组)数(如:三轮(组)推车、四轮(组)推车); 6、 制动装置、折叠机构、锁定装置、安全带装置等安全结构; 7、 是否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 |
婴儿学步车 | 1、 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产品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等,燃烧性能的合格证明资料等; 2、 结构型式(x形、圆形/环形、可调节弹性等车架); 3、 可否折叠; 4、 锁定装置、折叠装置及框架调节装置等安全结构; 5、 是否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 |
玩具自行车 | 1、 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产品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 2、 主要承载结构(如菱形、单弯型、双弯型、折叠型等车架,包括有无避震器) 3、 鞍座最大离地高度; 4、 制动方式(手闸/脚闸); 5、 是否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 |
电动童车 | 1、 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产品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 2、 乘骑者可否用脚起稳定作用; 3、 车轮数量(如:带平衡轮的二轮式、三轮式、四轮式)及座位数量; 4、 制动装置的形式; 5、 适用年龄组。 |
其它玩具车辆 | 1、 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产品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 2、 承载结构形式(如乘骑式、座式等); 3、 玩耍方式; 4、 车轮数量、座位数量; 5、 制动装置; 6、 适用年龄组; 7、 是否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 |
4)若童车产品附加有作为童车产品的配饰、挂件的具有玩耍功能的玩具或部件,应提交这些配饰、挂件符合标准或已通过ccc认证的证明材料。
5)足以识别所有认证产品主要特性的照片或图片及必要的文字或尺寸描述。
6)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清单
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清单中应说明其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主要包括:
a)儿童自行车:车把、前叉及车架的材质和用材的主要尺寸(管材的外径、壁厚)(a类),制动装置的材质及主要尺寸(钳型闸的闸腿宽度和厚度、抱闸的直径)(a类),平衡轮支架结构和材质(a类);
b)儿童三轮车:车把、前叉及车架的材质和用材的主要尺寸(管材的外径、壁厚)(a类)、涂层材料(a类)。
c)儿童推车:涂层材料(a类),车架的材质和用材的主要尺寸(管材的外径、壁厚)(a类),制动装置(b类)。
d)婴儿学步车:涂层材料(a类),车架的材质和用材的主要尺寸(如管材的外径、壁厚)(a类)。
e)玩具自行车:车把、前叉及车架的材质和用材的主要尺寸(管材的外径、壁厚)(a类),制动装置的材质及主要尺寸(钳型闸的闸腿宽度和厚度、抱闸的直径)(a类)、平衡轮支架结构和材质(a类);
f)电动童车:车辆主体材料的材质(车身/底盘)(a类)、涂层材料(a类),驱动电机(a类),电池(b类)、保险丝(b类),温控器(b类)。
g)其它玩具车辆:车辆主体材料的材质(车身/底盘)(a类)、涂层材料(a类)、承载组件的材质和用材的主要尺寸(如外径、壁厚等)(a类)、制动装置(b类)。
6)委托人为销售商、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7)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有关认证、检测、检查和监督等事项的委托书或合同。申请认证时,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所签订的委托书或合同副本。
8)指定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4.2 产品抽样检测
抽样活动通常与工厂检查同时实施,也可由认证机构单独指派人员到生产厂进行抽样。
4.2.1 抽样原则与方法
1)产品抽样的原则
申请认证的每个单元均应抽取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同一认证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认证单元覆盖的产品中抽取功能最复杂具有代表性的产品作为主检样品。需要时,对同一单元中的覆盖产品抽取样品做差异试验(包括对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的产品,应按gb 19865进行差异试验)。
2)抽样方法与送样
在生产线末端经生产厂确认合格的产品中或成品库中随机抽样。在成品库中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10倍。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委托人负责寄/送样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4.2.2 样品数量
同一认证单元主检样品抽取2只,需做差异试验的样品各抽取1只。
4.2.3 检测标准
儿童自行车:gb 1474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儿童三轮车:gb 14747《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儿童推车: gb 14748《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婴儿学步车:gb 14749《儿童学步车安全要求》
玩具自行车: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电动童车: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 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
其它玩具车辆: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4.2.4 检测项目
主检产品检测项目包括该产品适用认证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
若童车产品附加有作为童车产品的配饰、挂件的具有玩耍功能的玩具或部件:
1)若这些配饰、挂件为可拆卸部件,则应进行单独测试,符合相关标准(gb 6675、gb 19865)的要求。
2)若这些配件、挂件为不可拆卸部件,则随整车进行测试,符合相应标准的适用条款的要求。
注:若申请人提交上述配饰、挂件的具有cnas认可资格的实验室出具的合格测试报告或已通过ccc认证的证明材料(ccc目录内玩具产品),指定检测机构通过评估后可免除测试。
4.2.5 样品的整改
型式试验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如期完成整改后重新送样至原承检检测机构复检。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检测机构出具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连同产品整改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报认证机构进行终止认证处置。
4.2.6 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抽样检测完成后,主检产品由检测机构封存至少1年,其它样品按委托人要求处置。相关数据、样品图片等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应确保检测样品的可追溯性。
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4.3 初始工厂检查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初始工厂检查的实施。
4.3.1工厂检查的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对odm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
4.3.2 工厂检查的时间
工厂检查人日数执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人日数核算表》,本规则覆盖产品一般每个加工场所现场检查为1至5个人日。
文件审查一般不超过0.5个人日。
对odm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可适当增加人日,一般一个现场人日数不应超过0.5人日。
在需要增加人日的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总人日数通常最多为5个人日。
4.3.3 工厂检查的依据
由认证机构指派的检查组依据《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全要素工厂检查。
4.3.4不合格项的整改
工厂检查发生的不合格项,工厂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检查组出具不合格报告,报认证机构做出相关处置。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果及工厂现场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应及时向委托人按认证单元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4.4.2 认证时限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申请起90天内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注: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时间,包括样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样品整改时间。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的监督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获证后的监督检查活动,以督促获证组织认证结果的持续有效。
4.5.1 监督检查的范围
获证后监督包括所有认证产品和加工场所的获证产品抽样、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必要时的市场跟踪检查。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对odm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
4.5.2 监督检查的频次
4.5.2.1 一般情况,从颁发首张证书之日起的12个月内进行第一次工厂监督检查,以后每12个月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2.2 认证机构应将根据获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的分类管理,制订分类管理的评价方法,依据评级结果适当增加监督频次。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认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认证产品与认证产品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组织机构、生产条件、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等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3 监督检查的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执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人日数核算表》。
全要素工厂检查时,本规则覆盖产品一般每个加工场所现场检查为1至4个人日;部分要素检查时,为1至3个人日。
如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发生换版/重大变更,可适当增加文件审查人日,文件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0.5个人日。
对odm制造商、odm生产厂进行检查,指定认证机构可适当增加人日,具体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在需要增加人日情况下,全要素检查时,监督检查时间总人日最多为5个人日;部分要素检查时,最多为3.5个人日。
4.5.4 监督检查的内容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 产品抽样检测。
产品抽检的结果可作为生产厂同单元产品确认检验结果。
4.5.4.1 工厂现场监督检查
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其中第4、5、8条款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余条款及内容可根据情况选查。
监督检查还可包括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查项目,包括上次工厂检查不合格项的关闭、检测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情况以及政府责令召回、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实施情况。
对odm生产厂的检查,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相关条款。
初次工厂检查和每隔4年所进行的工厂检查,应对生产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要素检查。
2)产品一致性检查
对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生产厂应确保认证产品在下述几个方面与产品检测报告所覆盖的产品合格结果保持一致:
认证产品的标牌、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警示说明;
认证产品的结构;
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
3)不合格项的处置
工厂检查发生的不合格项,工厂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本次认证工厂检查不通过。检查组出具不合格报告,报认证机构由其做出相关处置决定。
4.5.4.2 产品抽样检测
抽样活动一般与现场监督检查同时实施,也可由认证机构单独指派人员到生产厂专门进行抽样。
注:在监督周期内,指定检测机构签发的国抽和省抽检验报告,可替代需监督检查抽样样品所在单元产品抽样检测的部分或全部结果。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酌情做出减少抽样或减少检测项目的安排。
1)产品抽样的原则
每一类别获证产品在执行获证后监督时均需进行抽样检测。
注:类别是指本规则4.1.1条规定的产品类别,包括儿童自行车(鞍座的最大高度435 mm~635 mm)、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等于435mm)、电动童车、其它玩具车辆。
每一类别认证证书为7张及以下时,每次监督检查抽取1张证书覆盖的产品进行检测。
每一类别认证证书为8张及以上时,每次至少抽取2张证书覆盖的产品进行检测,最多不超过同类产品认证证书总数的25%。
通常每张认证证书中抽取1个型号的产品进行测试。
2)抽样方法
在生产线末端经工厂确认合格的产品中或成品库中随机抽样。在成品库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10倍。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委托人负责寄/送样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3)样品数量、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同4.2.2、4.2.3、4.2.4的规定。
4)检测结果处置
监督抽样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对于监督抽样检测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应立即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5)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监督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执行4.2.6的规定。
4.5.5 监督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监督检查结果经认证机构评价合格的,可以维持认证证书有效性,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监督检查结果经认证机构评价不合格的(包括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等),认证机构按照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要求进行处置。
4.5.6 获证企业的特殊监督管理
4.5.6.1 对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责令召回的获证产品,认证机构应对相关获证企业按本规则4.5.2.2的规定进行处置。
4.5.6.2 对获证企业实施主动召回的产品情况,认证机构在监督检查时核查。
5 关于o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
odm模式认证过程除应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要求外,还应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要求。
6 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6.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组织的获证后监督检查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合格的证书获得保持。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要求对证书进行处置。
6.1.1 一般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延续使用的,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办理申请。
6.1.2 odm模式获得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odm协议规定的有效期,最长不能超过5年。
6.2 认证变更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或备案。
1)增加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认证证书自发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进行同单元产品增加产品型号的认证变更,超过两年的证书不得再进行增加产品型号的认证变更,一般应按新单元申请认证。
2)认证产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货单位等变更按下列规定进行控制:
按照4.1.2.5)关键原/辅材料清单确定的a类或b类进行不同的变更控制。其中,
a类变更:企业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检验或验证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变更后的产品加施ccc标志和出厂销售。
b类变更:由企业进行有效控制,并及时报认证机构备案。
3)认证产品持证人、制造商或生产厂(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加施ccc标志和出厂销售。
4)以odm模式加工的认证产品变更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进行。
5)其它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必要时,可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6.3 认证范围的扩大
根据本规则4.1.1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持证人在原有认证单元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按本规则4.1、4.2、4.3的要求办理认证。
6.4 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
6.4.1 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
对odm模式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撤销、注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执行。
6.4.2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证书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之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送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机构。
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持证人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略)
7.2 加施方式和位置
获得认证的产品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认证产品本体的适当位置或产品标牌上。对于不能在本体上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应在最小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购买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或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标志印制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且标志下方应标明该产品的生产厂代码。
8 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9 相关文件
1)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9号公告《关于国家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公告》
3)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30号公告《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
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满足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 管理与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 应:
a)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程序,确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未获认证产品、不合格品和认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
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专门的质量技术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组织实施以上方面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与生产的产品相适宜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附表1),应能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数据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供应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确保在经过评定的供应商中采购关键零部件和材料。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注:如企业有生产外包活动,对外包商的控制应符合本条款要求
3.2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程序中至少应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准则。以确保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对其检验结果进行验证。
工厂应保存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结果等。
4. 产品开发、生产过程控制
4.1 玩具产品开发应按相应认证标准的要求进行,并得到必要的验证、确认。
4.2 工厂应对生产工序进行识别与控制,对于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工序,应制定相应的文件,使生产过程受控。
4.3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4 必要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5. 过程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过程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对过程检验和确认检验进行策划与控制,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过程检验,以确保产品符合要求。过程检验的要求见附表2。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确认检验的要求见附表2有关规定。确认检验最小频次为每单元1次/年。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6.1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校准,确保满足检验试验能力要求。
6.2自行检定/校准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有文件规定合理、有效的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及校准周期,并按规定执行。
6.3 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状态应能被方便识别,检定/校准记录应在适当的周期内予以保存。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7.1 应建立和保持不合格品的文件化控制程序,程序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评审和处置的方法,以及必要时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7.2 对返工、返修后的产品应按检验文件要求重新检验。
7.3 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建立认证产品一致性的文件化控制程序,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应在下述几个方面进行一致性控制,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1)认证产品的铭牌、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适用年龄、警示说明。
2)认证产品的结构,包括外观及颜色。
3)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
4)认证产品的结构、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的变更受控。任何可能影响与认证标准要求和型式试验样机一致性的产品变更,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附表1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必备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产品类别 | 必备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 |
儿童 自行车 | 生产设备 | 装配线、装配工具/工位器具(气动、电动或手动)、扭力扳手。适用时还应有:轮辋校正设备、充气泵、零部件加工设备、喷涂设备/器具。 |
检验设备 | 外露突出物测试圆柱棒、扭力计(可读数的扭力扳手)、推拉力计及配套夹具、卡尺、百分表(连座)、钢卷尺、测试圆杆(φ6mm)、秒表、专用塞尺(2mm、25mm) | |
儿童 三轮车 | 生产设备 | 装配线、装配工具(气动、电动或手动)。适用时还应有:零部件加工设备、喷涂设备/器具。 |
检验设备 | 小零件试验器、扭力计(可读数的扭力扳手)、推拉力计及配套夹具、卡尺、钢卷尺、测试圆杆(φ5mm、φ12mm)、秒表、r6.3mm倒圆半径规。 | |
儿童推车 | 生产设备 | 铆接设备、装配线、装配工具/工位器具。适用时还应有:缝纫机、零部件加工设备、喷涂设备/器具。 |
检验设备 | 检针机、小零件试验器、扭力计、推拉力计及配套夹具(含拼缝钳)、卡尺、钢卷尺、秒表、测试圆杆(φ5mm、φ12mm、φ25mm、φ45mm)、靠背角度测量仪。 | |
婴儿 学步车 | 生产设备 | 装配线、装配工具。适用时还应有:缝纫机、铆接机、零部件加工设备。 |
检验设备 | 检针机、外露突出物测试圆柱棒、小零件试验器、扭力计、推拉力计及配套夹具(含拼缝钳)、卡尺、钢卷尺、测试圆杆(φ5mm、φ12mm、φ3mm)、秒表、专用塞尺(25mm)。 | |
玩具 自行车 | 生产设备 | 装配线、装配工具/工位器具。适用时还应有:零部件加工设备、专用喷涂设备/器具。 |
检验设备 | 小零件试验器、扭力计、推拉力计及配套夹具、卡尺、钢卷尺、测试圆杆(φ3mm、φ5mm、φ6mm、φ12mm)、秒表。 | |
电动童车 | 生产设备 | 装配线、装配工具/工位器具。适用时还应有:塑胶成型设备、金属加工设备、喷涂设备/器具。 |
检验设备 | 小零件试验器、扭力计、推拉力计及配套夹具、卡尺、钢卷尺、万用表、测试圆杆(φ3mm、φ5mm、φ6mm、φ12mm)。 | |
其它玩具车辆 | 生产设备 | 装配线、装配工具/工位器具。适用时还应有:零部件加工设备、专用喷涂设备/器具。 |
检验设备 | 小零件试验器、扭力计、推拉力计及配套夹具、卡尺、钢卷尺、测试圆杆(φ3mm、φ5mm、φ6mm、φ12mm)、秒表。 | |
附表2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
附表2-1:儿童自行车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
no. | 检验项目 | 过程检验 | 确认 检验 | |
检验内容 | 检验 | |||
1 | 锐利边缘 | 有无危险锐利边缘 | √ | √ |
2 | 突出物 | 外露突出物、突出物禁区 | √ | √ |
3 | 有关安全的紧固件的紧固和强度 | 连接螺钉、锁紧装置紧固性 | √ | √ |
4 | 制动系统 | 是否按要求安装制动系统 | √ | √ |
5 | 闸把的位置 | 前、后闸把安装的正确性 | √ | √ |
6 | 闸把尺寸 |
| √ | |
7 | 线闸部件 | 制动系统是否操纵灵活、无阻滞,并具有合适的紧固闸线的螺钉及闸线尾端保护套 | √ | √ |
8 | 车闸调整 |
| √ | |
9 | 手闸(强度) |
| √ | |
10 | 脚闸(强度) |
| √ | |
11 | 手闸性能试验 |
| √ | |
12 | 脚闸性能试验 |
| √ | |
13 | 把横管 |
| √ | |
14 | 把横管的管套 | 把套安装是否牢固、到位 | √ | √ |
15 | 把立管 | 把立管插入深度是否大于插入标记尺寸 | √ | √ |
16 | 车把部件扭矩、静负荷试验 |
| √ | |
17 | 车架/前叉组合件 |
| √ | |
18 | (车轮)转动精度与间隙 | √ | √ | |
19 | 车轮夹持力 |
| √ | |
20 | 脚蹬的脚踩面 | 符合标准要求 | √ | √ |
21 | 脚蹬间隙 |
| √ | |
22 | (鞍座)极限尺寸 |
| √ | |
23 | 鞍管 | 鞍管插入深度是否大于插入标记尺寸 | √ | √ |
24 | 链罩 |
| √ | |
25 | (平衡轮)尺寸 |
| √ | |
26 | 平衡轮负荷试验 |
| √ | |
27 | 说明书 | 是否附有一套符合标准要求的说明书 | √ | √ |
28 | 标记 | 车体上是否附有符合标准要求的标记 | √ | √ |
注:
(1)过程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2)确认检验应按标准规定进行,最小频次为每单元1次/年,每次至少对1个型号的产品进行确认检验。确认检验时,如工厂不具备测试能力,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
(3)“√”表示应进行检验,适用项目依据认证标准确定。如被检产品涉及本表中未列明的技术要求和相关认证标准的要求也应进行检验。
附表2-2:儿童三轮车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
no. | 检验项目 | 过程检验 | 确认 检验 | |
检验内容 | 检验 | |||
1 | 机械强度 |
| √ | |
2 | 锐利边缘、尖端 | 有无危险锐利边缘、尖端 | √ | √ |
3 | 外露突出物 | a.、b.区域内有无突出物 | √ | √ |
4 | 挤夹点 |
| √ | |
5 | 小零件 |
| √ | |
6 | 连接紧固件 | 连接紧固件是否牢固 | √ | √ |
7 | 防护罩帽 | 外露突出物的防护罩帽是否牢固 | √ | √ |
8 | 把立管插入深度标记 | 把立管插入深度是否大于插入标记尺寸 | √ | √ |
9 | 把横管 |
| √ | |
10 | 把横管两端 | 把套是否安装牢固、到位 | √ | √ |
11 | 把立管夹紧装置 |
| √ | |
12 | 鞍管插入深度 | 鞍管插入深度是否大于插入标记尺寸 | √ | √ |
13 | 冲击强度 |
| √ | |
14 | 靠背结构牢固性 | 靠背是否安装牢固 | √ | √ |
15 | 辅助推杆强度 | 辅助推杆是否安装牢固 | √ | √ |
16 | 脚蹬结构 |
| √ | |
17 | 脚蹬离地高度 |
| √ | |
18 | 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 | 是否将一套符合标准的使用说明置于便于识别的部位,车体和包装上是否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签 | √ | √ |
注:
(1)过程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2)确认检验应按标准规定进行,最小频次为每单元1次/年,每次至少对1个型号的产品进行确认检验。确认检验时,如工厂不具备测试能力,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
(3)“√”表示应进行检验,适用项目依据认证标准确定。如被检产品涉及本表中未列明的技术要求和相关认证标准的要求也应进行检验。
附表2-3:儿童推车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
no. | 检验项目 | 过程检验 | 确认 | |
检验内容 | 检验 | |||
1 | 材料质量 | 目视材料是否清洁无污染 | √ | √ |
2 | 特定可迁移元素最大限量 |
| √ | |
3 | 阻燃性 |
| √ | |
4 | 外露的开口管子 | 保护装置是否安装牢固 | √ | √ |
5 | 危险夹缝、剪切和挤夹点 |
| √ | |
6 | 边缘和尖端 | 有无危险锐利尖端、危险锐利边缘及突出物 | √ | √ |
7 | 小零件 | 可触及区域内不可拆卸的小零件是否安装牢固 | √ | √ |
8 | 突出物 | 突出物的保护是否有效 | √ | √ |
9 | 机械部件的连接 |
| √ | |
10 | 卧兜和座兜连接在车架上的装置 | 可拆卸卧兜和座兜的安装锁定装置是否有效 | √ | √ |
11 | 手把强度 |
| √ | |
12 | 制动装置 | 制动装置的有效性 | √ | √ |
13 | 折叠锁定装置 | 折叠锁定装置的有效性 | √ | √ |
14 | 束缚系统 | 安全带及装置是否完整、牢固 | √ | √ |
15 | 车轮的强度 |
| √ | |
16 | 动态耐久性试验 |
| √ | |
17 | 撞击强度 |
| √ | |
18 | 静态强度 |
| √ | |
19 | 塑料包装袋和软塑料薄膜 |
| √ | |
20 | 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 | 是否将一套符合标准要求的使用说明置于便于识别的部位,车体和包装上是否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签 | √ | √ |
注:
(1)过程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2)确认检验应按标准规定进行,最小频次为每单元1次/年,每次至少对1个型号的产品进行确认检验。确认检验时,如工厂不具备测试能力,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
(3)“√”表示应进行检验,适用项目依据认证标准确定。如被检产品涉及本表中未列明的技术要求和相关认证标准的要求也应进行检验。
附表2-4:婴儿学步车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
no. | 检验项目 | 过程检验 | 确认 检验 | |
检验内容 | 检验 | |||
1 | 材料质量 | 目视材料是否清洁无污染 | √ | √ |
2 | 特定可迁移元素最大限量 |
| √ | |
3 | 木制部件 | 木制部件是否光滑,无裂缝、木刺或其他类似缺陷 | √ | √ |
4 | 危险夹缝及孔、开口 | 有无可触及危险夹缝及孔、开口 | √ | √ |
5 | 弹簧 | 相邻弹簧螺旋间的间隙大于3mm的弹簧是否有效保护 | √ | √ |
6 | 突出物 | 有无外露的开口管子等突出物 | √ | √ |
7 | 可触及部件 | 有无危险的锐利尖端、锐利边缘,不可拆的小零件是否安装牢固 | √ | √ |
8 | 绳索/弹性绳等绳状物 |
| √ | |
9 | 锁定、折叠和框架调节装置 | 锁定、折叠和框架调节装置的有效性 | √ | √ |
10 | 挤夹、剪切 | 有无5mm~12mm活动部件间的间隙 | √ | √ |
11 | 胯带宽度 |
| √ | |
12 | 座位 |
| √ | |
13 | 学步车脚轮 |
| √ | |
14 | 框架离地距离 |
| √ | |
15 | 防撞间距 |
| √ | |
16 | 静态强度 |
| √ | |
17 | 动态强度 |
| √ | |
18 | 碰撞强度 |
| √ | |
19 | 阻燃性能 |
| √ | |
20 | 用于包装或学步车上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 |
| √ | |
21 | 标志 | 车体上是否附有符合标准要求的标记 | √ | √ |
22 | 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 | 是否将一套符合标准要求的使用说明置于便于识别的部位,车体和包装上是否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签 | √ | √ |
注:
(1)过程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2)确认检验应按标准规定进行,最小频次为每单元1次/年,每次至少对1个型号的产品进行确认检验。确认检验时,如工厂不具备测试能力,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
(3)“√”表示应进行检验,适用项目依据认证标准确定。如被检产品涉及本表中未列明的技术要求和相关认证标准的要求也应进行检验。
附表2-5:玩具自行车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
no. | 检验项目 | 过程检验 | 确认 检验 | |
检验内容 | 检验 | |||
1 | 材料质量 | 目视材料是否清洁无污染 | √ | √ |
2 | 小零件 | 小零件部件是否安装牢固 | √ | √ |
3 | 可触及的金属或玻璃边缘 | 是否存在危险锐利边缘 | √ |
|
4 | 金属玩具边缘 | 是否存在危险锐利边缘 | √ | √ |
5 | 模塑玩具边缘 | 是否存在危险锐利边缘 | √ | √ |
6 | 外露螺栓或螺纹杆的边缘 | 是否存在外露的危险锐边和毛刺 | √ | √ |
7 | 可触及的锐利尖端 | 是否存在危险锐利尖端 | √ | √ |
8 | 突出物 | 突出物是否有效保护 | √ | √ |
9 | 金属丝和杆件 |
| √ | |
10 | 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和塑料薄膜 |
| √ | |
11 | 铰链间隙 |
|
| √ |
12 | 刚性材料上的圆孔 |
|
| √ |
13 | 活动部件间的间隙 | 有无5mm~12mm活动部件间的间隙 | √ | √ |
14 | 乘骑玩具的传动链和皮带 |
| √ | |
15 | 弹簧 |
| √ | |
16 | 乘骑玩具和座位的超载要求 |
| √ | |
17 | 制动装置 |
| √ | |
18 | 使用说明 | 车体上是否有警示说明 | √ | √ |
19 | 鞍座最大高度 | 鞍管插入深度是否大于插入标记尺寸 | √ | √ |
20 | 制动要求 |
| √ | |
21 | 标识和使用说明 | 是否有符合标准的标识和使用说明 | √ | √ |
22 | 燃烧性能 一般要求 |
| √ | |
注:
(1)过程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2)确认检验应按标准规定进行,最小频次为每单元1次/年,每次至少对1个型号的产品进行确认检验。确认检验时,如工厂不具备测试能力,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
(3)“√”表示应进行检验,适用项目依据认证标准确定。如被检产品涉及本表中未列明的技术要求和相关认证标准的要求也应进行检验。
附表2-6:电动童车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
no. | 检验项目 | 过程检验 | 确认 检验 | |
检验内容 | 检验 | |||
1 | 材料质量 | 目视材料是否清洁无污染 | √ | √ |
2 | 小零件 | 小零件部件是否安装牢固 | √ | √ |
3 | 小球 |
| √ | |
4 | 可触及的金属或玻璃边缘 | 是否存在危险锐利边缘 | √ | √ |
5 | 金属玩具边缘 | 是否存在危险锐利边缘 | √ | √ |
6 | 模塑玩具边缘 | 是否存在危险锐利边缘 | √ | √ |
7 | 外露螺栓或螺纹杆的边缘 | 有无外露的危险锐边和毛刺 | √ | √ |
8 | 可触及锐利尖端 | 是否存在危险锐利尖端 | √ | √ |
9 | 突出物 | 突出物是否有效保护 | √ | √ |
10 | 金属丝和杆件 |
| √ | |
11 | 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和塑料薄膜 |
| √ | |
12 | 带有折叠机构的其它玩具 |
| √ | |
13 | 铰链间隙 |
|
| √ |
14 | 刚性材料上的圆孔 |
|
| √ |
15 | 活动部件间的间隙 | 有无5mm~12mm活动部件间的间隙 | √ | √ |
16 | 乘骑玩具的传动链和皮带 | 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 √ | √ |
17 | 弹簧 | 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 √ | √ |
18 | 乘骑玩具和座位的稳定性 |
| √ | |
19 | 乘骑玩具和座位的超载 |
| √ | |
20 | 制动装置 | 是否安装有符合标准的制动装置并能正常动作 | √ | √ |
21 | 电动童车的速度要求 |
| √ | |
22 | 带有热源的玩具 |
| √ | |
23 | 输入功率 |
| √ | |
24 | 正常工作温升 |
| √ | |
25 | 短路试验 |
| √ | |
26 | 温控器短路试验 |
| √ | |
27 | 锁定运动部件试验 |
| √ | |
28 | 外接额外电源试验 |
| √ | |
29 | 电气故障试验 |
| √ | |
30 | 工作温度下的电气强度 |
| √ | |
31 | 耐潮湿 |
| √ | |
32 | 室温下的电气强度 |
| √ | |
33 | 结构 |
| √ | |
34 | 软线和电线的保护 | √ | √ | |
35 | 元件 |
| √ | |
36 | 螺钉和连接 |
| √ | |
37 |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
| √ | |
38 | 耐热和耐燃 |
| √ | |
39 | 标识和使用说明 | 是否有符合标准规定的标识和使用说明 | √ | √ |
40 | 燃烧性能 一般要求 |
| √ | |
41 | 特定元素的迁移(除造型粘土和指画颜料) |
| √ | |
注:
(1)过程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2)确认检验应按标准规定进行,最小频次为每单元1次/年,每次至少对1个型号的产品进行确认检验。确认检验时,如工厂不具备测试能力,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
(3)“√”表示应进行检验,适用项目依据认证标准确定。如被检产品涉及本表中未列明的技术要求和相关认证标准的要求也应进行检验。
附表2-7:其他玩具车辆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
no. | 检验项目 | 过程检验 | 确认 检验 | |
检验内容 | 检验 | |||
1 | 材料质量 | 目视材料是否清洁无污染 | √ | √ |
2 | 小零件 | 小零件部件是否安装牢固 | √ | √ |
3 | 可触及的金属或玻璃边缘 | 是否存在危险锐利边缘 | √ |
|
4 | 金属玩具边缘 | 是否存在危险锐利边缘 | √ | √ |
5 | 模塑玩具边缘 | 是否存在危险锐利边缘 | √ | √ |
6 | 外露螺栓或螺纹杆的边缘 | 是否存在外露的危险锐边和毛刺 | √ | √ |
7 | 可触及的锐利尖端 | 是否存在危险锐利尖端 | √ | √ |
8 | 突出物 | 突出物是否有效保护 | √ | √ |
9 | 金属丝和杆件 |
| √ | |
10 | 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和塑料薄膜 |
| √ | |
11 | 铰链间隙 |
|
| √ |
12 | 刚性材料上的圆孔 |
|
| √ |
13 | 活动部件间的间隙 | 有无5mm~12mm活动部件间的间隙 | √ | √ |
14 | 乘骑玩具的传动链和皮带 | 符合标准要求 | √ | √ |
15 | 弹簧 |
| √ | |
16 | 乘骑玩具和座位的超载要求 |
| √ | |
17 | 制动装置 |
| √ | |
18 | 使用说明 | 车体上是否有警示说明 | √ | √ |
19 | 鞍座最大高度 | 鞍管插入深度是否大于插入标记尺寸 | √ | √ |
20 | 制动要求 |
| √ | |
21 | 标识和使用说明 | 是否有符合标准规定的标识和使用说明 | √ | √ |
22 | 燃烧性能 一般要求 |
| √ | |
注:
(1)过程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2)确认检验应按标准规定进行,最小频次为每单元1次/年,每次至少对1个型号的产品进行确认检验。确认检验时,如工厂不具备测试能力,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
(3)“√”表示应进行检验,适用项目依据认证标准确定。如被检产品涉及本表中未列明的技术要求和相关认证标准的要求也应进行检验。
附件2:
电玩具类产品
2010-12-1发布 2010-12-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 适用产品范围
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2.1认证模式
2.2 获证条件
3 认证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2 型式试验
4.3 符合性声明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获证后的监督
5 关于o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
6 认证证书
6.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6.2 认证变更
6.3 认证范围的扩大
6.4 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
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 加施方式和位置
8 收费
9 相关文件
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产品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的玩具产品,包括各种材质的电动玩具、视频玩具、声光玩具等。
注:不包括变压器和电池充电器。
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2.1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获证后监督
注:若发生认证证书被撤销或因获证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原持证人再次申请认证,或委托人提交的资料需要现场核实时,认证机构可先行实施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并可采取抽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参照4.5.4.2进行)。
2.2 获证条件
1)产品符合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及gb 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标准的要求。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3)企业(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向认证机构提交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注:以贴牌方式(odm)生产产品获得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得将认证结果作为与其它生产厂合作申请认证的依据。
3 认证基本环节
¨ 认证的申请
¨ 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
¨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1.1 认证单元的划分
委托人应按单元进行申请,认证机构按单元批准证书。
同一委托人、同一制造商、同一生产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产品单元划分原则的一个或一组产品视为同一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划分原则见下表:
产品类别 | 释义 | 单元划分原则 |
电动玩具 | 由电能驱动实现各种动作为主要玩耍功能的玩具。 包括:各种控制方式、动作方式的电动玩具。 | 1.结构和外形相似 2.功能及预定玩耍方式相似 3.主要材质类别相同(如金属材料、塑胶材料、布绒材料等,塑胶材质可分为abs、ps、pp等) 4.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及以上) |
视频玩具 | 带有视频屏幕、或可外接视频屏幕,通过儿童操作玩耍的玩具。 包括:各种电子游戏玩具、视频学习机玩具等。 | 1.结构和外形相似 2.功能及预定玩耍方式相似 3.主要材质类别相同(如金属材料、塑胶材料、布绒材料等,塑胶材质可分为abs、ps、pp等) 4.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及以上) |
声光玩具 | 由电能发声/发光为主要玩耍功能的玩具。 包括:各种款式的发声/发光玩具。 | 1.结构和外形相似 2.功能及预定玩耍方式相似 3.主要材质类别相同(如金属材料、塑胶材料、布绒材料等,塑胶材质可分为abs、ps、pp等) 4.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及以上) |
4.1.2 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的认证资料
委托人按认证申请单元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注册或合法登记的证明资料。
2)生产厂概况
a)生产厂一般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b)生产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c)生产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d)生产厂满足《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质量管理文件(通常在初次申请认证和/或质量管理文件发生换版/重大变更时需提交)及组织机构图。
3)产品有关信息
产品有关信息通常包括下表中与申请认证产品适用的相关内容。
产品类别 | 要点 |
电动玩具 | 1.主要材料的通用名称及类别(如金属材料、塑胶材料、布绒材料等,塑胶材质可分为abs、ps、pp等)及产品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燃烧性能的合格证明性资料等; 2.玩具的结构、外形尺寸的描述; 3.功能、预定玩耍方式、控制方式(如线控、按键开关控制等); 4.电源类型(电池(电池种类应注明)供电、适配器供电、双电源供电); 5.适用年龄组。 |
视频玩具 | 1.主要材料的通用名称(如金属材料、塑胶材料、布绒材料等,塑胶材质可分为abs、ps、pp等)及其有关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燃烧性能的合格证明文件等; 2.玩具的结构、外形尺寸的描述; 3.功能、预定玩耍方式、控制方式(如线控、按键开关控制等); 4.电源类型(电池(电池种类应注明)供电、适配器供电、双电源供电); 5.适用年龄组。 |
声光玩具 | 1.主要材料的通用名称(如金属材料、塑胶材料、布绒材料等,塑胶材质可分为abs、ps、pp等)及其有关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燃烧性能的合格证明文件等; 2.玩具的结构、外形尺寸的描述; 3.功能、预定玩耍方式、控制方式(如线控、按键开关控制等); 4.电源类型(电池(电池种类应注明)供电、适配器供电、双电源供电); 5.适用年龄组。 |
4)足以识别所有认证产品主要特性的照片或图片及必要的文字。
5)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清单
清单中应说明其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主要包括:
玩具主体材料的材质(a类)、涂层材料(适用年龄为六岁以下,或六岁以上供与食物/口部接触的玩具、化妆品玩具和属玩具类书写工具的玩具的涂层材料按a类控制,其它涂层材料按b类控制)、电机(a类)、外置电池盒(b类)、适用时需提供保险丝(b类)和温控器(b类)。
6)委托人为销售商、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7)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有关认证、检测、检查和监督等事项的委托书或合同。申请认证时,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所签订的委托书或合同副本。
8)指定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送样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委托人负责向检测机构提供认证产品用于型式试验的样品,并应确保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每一认证单元均应送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必要时,需送样进行差异试验。
4.2.2 样品数量
同一认证单元主检样品送样/抽样3只。需要时同一单元中覆盖的其他型号产品应做差异试验,具体差异试验的样品由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送样/抽样数量,通常,每个需做差异试验的样品抽样最多不超过2只。
4.2.3 检测标准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 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
4.2.4 检测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包括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及gb 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
4.2.5 样品的整改
型式试验检测若发生不合格,应在限期内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如期完成整改后,委托人应重新送样至原承检检测机构复检。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检测机构出具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连同产品整改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报认证机构进行终止认证处置。
4.2.6 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完成后,主检产品由检测机构封存至少1年,其它样品按委托人要求处置。相关数据、样品图片等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应确保检测样品的可追溯性。
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4.3 符合性声明
型式试验合格后,企业(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相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产品质量保证符合性声明可与申请资料同时提交。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果、符合性声明以及工厂现场检查结果(适用时)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应及时向委托人按认证单元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4.4.2 认证时限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申请起90天内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注: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所实际发生的时间,包括样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为15个工作日,不包括样品整改时间。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获证后的监督检查活动,以督促获证组织认证结果的持续有效。
4.5.1 监督检查的范围
获证后监督包括所有认证产品和加工场所的获证产品抽样、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必要时的市场跟踪检查。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对odm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
4.5.2 监督检查频次
4.5.2.1 一般情况,从颁发首张证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进行第一次工厂监督检查,以后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2.2 认证机构将根据获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的分类管理,制订分类管理的评价方法,依据评级结果适当增加/减少监督频次。
1)若符合下述情况可适当减少监督频次
若获得证书后,生产厂的认证产品12个月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监督检查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和其它严重不符合项,监督抽样检测未发生不合格,可减少监督频次,但每12个月至少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认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认证产品与认证产品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组织机构、生产条件、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等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3 监督检查的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执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人日数核算表》。
全要素工厂检查时,本规则覆盖产品一般每个加工场所现场检查为1至4个人日;部分要素检查时,为1至3个人日。
如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发生换版/重大变更,可适当增加文件审查人日,文件审查增加的时间一般不超过0.5个人日。
对odm制造商、odm生产厂进行检查,指定认证机构可适当增加人日,具体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在需要增加人日情况下,全要素检查时,监督检查时间总人日通常最多为5个人日;部分要素检查时,通常最多为3.5个人日。
4.5.4 监督检查的内容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 产品抽样检测。
产品抽检的结果可作为生产厂同单元产品确认检验结果。
4.5.4.1 工厂现场监督检查
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其中第4、5、8条款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余条款及内容可以根据情况选查。
监督检查还可包括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查项目,包括上次工厂检查不合格项的关闭、检测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情况以及政府责令召回、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实施情况。
对odm生产厂的检查,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相关条款。
初次工厂检查和每隔4年所进行的工厂检查,应对生产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全要素检查。
2)产品一致性检查
对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生产厂应确保认证产品在下述几个方面与产品认证检测报告所覆盖的产品合格结果保持一致:
认证产品的标牌、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警示说明;
认证产品的结构;
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
3)不合格项的处置
工厂检查发生的不合格项,工厂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本次认证工厂检查不通过。检查组出具不合格报告,报认证机构由其做出相关处置决定。
4.5.4.2 产品抽样检测
抽样活动一般与现场监督检查同时实施,也可由认证机构指派人员到生产厂专门进行抽样。
注:在监督周期内,指定检测机构签发的国抽和省抽检验报告,可替代需监督检查抽样样品所在单元产品抽样检测的部分或全部结果。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酌情做出减少抽样或减少检测项目的安排。
1)产品抽样的原则
每一类别获证产品在执行获证后监督时均需进行抽样检测。
注:类别是指本规则4.1.1条规定的产品类别,包括电动玩具、视频玩具、声光玩具。
每一类别认证证书为7张及以下时,每次监督检查抽取1张证书覆盖的产品进行检测。
每一类别认证证书为8张及以上时,每次至少抽取2张证书覆盖的产品进行检测,最多不超过同类产品认证证书总数的25%。
通常每张认证证书中抽取1个型号的产品进行测试。
2)抽样方法
在生产线末端经生产厂确认合格的产品中或成品库中随机抽样。在成品库中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20倍。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委托人负责寄/送样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3)样品数量、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同4.2.2、4.2.3、4.2.4的规定。
4)检测结果处置
监督抽样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对于监督抽样检测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应立即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5)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监督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执行4.2.6的规定。
4.5.5 监督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监督检查结果经认证机构评价合格的,可以维持认证证书有效性,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监督检查结果经认证机构评价不合格的(包括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等),认证机构按照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要求进行处置。
4.5.6 获证企业的特殊监督管理
4.5.6.1对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责令召回的获证产品,认证机构应对相关获证企业按本规则4.5.2.2的规定进行处置。
4.5.6.2 对获证企业实施主动召回的产品情况,认证机构在监督检查时核查。
5 关于o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
odm模式认证过程除应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要求外,还应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要求。
6 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6.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组织的获证后监督检查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合格的证书获得保持;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要求对证书进行处置。
6.1.1 一般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延续使用的,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办理申请。
6.1.2 odm模式获得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odm协议规定的有效期,最长不能超过5年。
6.2 认证变更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或备案。
1)增加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认证证书自发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进行同单元产品增加产品型号的认证变更,超过两年的证书不得再进行增加产品型号的认证变更,一般应按新单元申请认证。
2)认证产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货单位等变更按下列规定进行控制:
按照4.1.2条中的5)关键原/辅材料清单的分类要求确定的a类或b类进行不同的控制。其中,
a类变更:企业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检验或验证合格,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变更后的产品加施ccc标志和出厂销售。
b类变更:企业应自行进行有效控制,及时报认证机构备案。
3)认证产品持证人、制造商或生产厂(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加施ccc标志和出厂销售。
4)以odm模式加工的认证产品变更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进行。
5)其它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必要时,可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6.3 认证范围的扩大
根据本规则4.1.1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持证人在原有认证单元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按本规则4.1、4.2、4.3的要求办理认证。
6.4 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
6.4.1 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
对odm模式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撤销、注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执行。
6.4.2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证书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之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送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机构。
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持证人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略)
7.2 加施方式和位置
获得认证的产品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认证产品本体的适当位置或产品标牌上。对于不能在本体上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应在最小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购买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或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标志印制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且标志下方应标明该产品的生产厂代码。
8 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9 相关文件
1)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9号公告《关于国家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公告》
3)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30号公告《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
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满足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 管理与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应:
a)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程序,确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未获认证产品、不合格品和认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
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专门的质量技术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组织实施以上方面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与生产的产品相适宜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附表1),应能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数据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供应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确保在经过评定的供应商中采购关键零部件和材料。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注:如企业有生产外包活动,对外包商的控制应符合本条款要求
3.2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程序中至少应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准则。以确保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对其检验结果进行验证。
工厂应保存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结果等。
4. 产品开发、生产过程控制
4.1 玩具产品开发应按相应认证标准的要求进行,并得到必要的验证、确认。
4.2 工厂应对生产工序进行识别与控制,对于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工序,应制定相应的文件,使生产过程受控。
4.3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4 必要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5. 过程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过程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对过程检验和确认检验进行策划与控制,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过程检验,以确保产品符合要求。过程检验的要求见附表2。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确认检验的要求见附表2有关规定。确认检验最小频次为每单元1次/年。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6.1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校准,确保满足检验试验能力要求。
6.2自行检定/校准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有文件规定合理、有效的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及校准周期,并按规定执行。
6.3 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状态应能被方便识别,检定/校准记录应在适当的周期内予以保存。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7.1 应建立和保持不合格品的文件化控制程序,程序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评审和处置的方法,以及必要时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7.2 对返工、返修后的产品应按检验文件要求重新检验。
7.3 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建立认证产品一致性的文件化控制程序,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应在下述几个方面进行一致性控制,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1)认证产品的铭牌、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适用年龄、警示说明。
2)认证产品的结构,包括外观及颜色。
3)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
4)认证产品的结构、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的变更受控。任何可能影响与认证标准要求和型式试验样机一致性的产品变更,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附表1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必备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 产品类别 | 必备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 |||
电玩具 | 生产 设备 | 装配线、装配工具/工位器具。适用时还应有:塑料加工设备(如注塑机、搪塑机等)金属加工设备(如冲压机、压铸机等)、喷涂设备/器具。 |
| ||
检验 设备 | 扭力计、推拉力计及配套夹具。 适用时还应有:小零件试验器(如生产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玩具时)、测试圆杆(φ3mm、φ5mm、φ6mm、φ12mm)(如生产的玩具存在活动间隙或圆孔时)、挠曲测试器(生产的玩具含金属丝时)。 |
| |||
附表2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
no. | 检验项目 | 过程检验 | 确认 检验 | |
检验内容 | 检验 | |||
1 | 材料质量 | 目视材料是否清洁无污染 | √ | √ |
2 | 小零件 | 小零件部件是否安装牢固 | √ | √ |
3 | 小球 |
| √ | |
4 | 毛球 |
| √ | |
5 | 学前玩偶 |
| √ | |
6 | 弹珠 |
| √ | |
7 | 可触及的金属或玻璃边缘 | 是否存在危险锐利边缘 | √ | √ |
8 | 功能性锐利边缘 |
| √ | |
9 | 金属玩具边缘 | 是否存在危险锐利边缘 | √ | √ |
10 | 模塑玩具边缘 | 是否存在危险锐利边缘 | √ | √ |
11 | 外露螺栓或螺纹杆的边缘 | 是否存在外露的危险锐边和毛刺 | √ | √ |
12 | 可触及锐利尖端 | 是否存在危险锐利尖端 | √ | √ |
13 | 功能性锐利尖端 |
| √ | |
14 | 突出物 | 突出物是否有效保护 | √ | √ |
15 | 金属丝和杆件 |
| √ | |
16 | 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和塑料薄膜 |
| √ | |
17 | 18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绳索或弹性绳 |
| √ | |
18 | 拖拉玩具上的绳索或弹性绳 |
| √ | |
19 | 玩具袋上的绳索 |
| √ | |
20 | 飞行玩具的绳索、细绳或线 |
| √ | |
21 | 带有折迭机构的其它玩具 |
| √ | |
22 | 铰链间隙 |
|
| √ |
23 | 刚性材料上的圆孔 |
| √ | |
24 | 活动部件间的间隙 | 有无5mm~12mm活动部件间的间隙 | √ | √ |
25 | 其它驱动机构 |
| √ | |
26 | 弹簧 | 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 √ | √ |
27 | 带有热源的玩具 |
| √ | |
28 | 输入功率 |
| √ | |
29 | 正常工作温升 |
| √ | |
30 | 短路试验 |
| √ | |
31 | 温控器短路试验 |
| √ | |
32 | 锁定运动部件试验 |
| √ | |
33 | 外接额外电源试验 |
| √ | |
34 | 电气故障试验 |
| √ | |
35 | 工作温度下的电气强度 |
| √ | |
36 | 耐潮湿 |
| √ | |
37 | 室温下的电气强度 |
| √ | |
38 | 结构 |
| √ | |
39 | 软线和电线的保护 | √ | √ | |
40 | 组件 |
| √ | |
41 | 螺钉和连接 |
| √ | |
42 |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
| √ | |
43 | 耐热和耐燃 |
| √ | |
44 | 标识和使用说明 | 是否有符合标准规定的标识和使用说明 | √ | √ |
45 | 燃烧性能 一般要求 |
| √ | |
46 | 特定元素的迁移(除造型粘土和指画颜料) |
| √ | |
注:
(1)过程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2)确认检验应按标准规定进行,最小频次为每单元1次/年,每次至少对1个型号的产品进行确认检验。确认检验时,如工厂不具备测试能力,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
(3)“√”表示应进行检验,适用项目依据认证标准确定。如被检产品涉及本表中未列明的技术要求和相关认证标准的要求也应进行检验。
附件3:
塑胶玩具类产品
2010-12-1发布 2010-12-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 适用产品范围
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2.1认证模式
2.2 获证条件
3 认证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2 型式试验
4.3 符合性声明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获证后的监督
5 关于o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
6 认证证书
6.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6.2 认证变更
6.3 认证范围的扩大
6.4 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
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 加施方式和位置
8 收费
9 相关文件
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产品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主体或主要玩耍部分由塑胶制成的,非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非电玩具产品,包括静态塑胶玩具和机动塑胶玩具。不包括充气玩具、口动玩具、类似文具玩具、水上玩具等。
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2.1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获证后监督
注:若发生认证证书被撤销或因获证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原持证人再次申请认证,或委托人提交的资料需要现场核实时,认证机构可先行实施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并可采取抽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参照4.5.4.2进行)。
2.2 获证条件
1)产品符合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3)企业(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向认证机构提交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注:以贴牌方式(odm)生产产品获得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得将认证结果作为与其它生产厂合作申请认证的依据。
3 认证基本环节
¨ 认证的申请
¨ 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
¨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1.1 认证单元的划分
委托人应按单元进行申请,认证机构按单元批准证书。
同一委托人、同一制造商、同一生产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产品单元划分原则的一个或一族产品视为同一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划分原则见下表:
产品类别 | 释义 | 单元划分原则 |
静态塑胶玩具 | 不含任何驱动机芯的塑胶玩具。 包括:拼插玩具、手持玩具、玩偶(公仔、车仔)、拖拉玩具、积木玩具等。 | 1、预定玩耍方式相近 2、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及以上) 3、结构和外形相似 4、主体材质相同(abs、pp、pvc、其他) |
机动塑胶玩具 | 带有非电的驱动机芯的塑胶玩具。 包括:装有发条机芯、惯性机芯各种款式的塑胶玩具。 | 1、机械动作方式相似 2、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及以上) 3、结构和外形相似 4、主体材质相同(abs、pp、pvc、其他) |
4.1.2 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的认证资料
委托人按认证申请单元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注册或合法登记的证明资料。
2)生产厂概况
a)生产厂一般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b)生产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c)生产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d)生产厂满足《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质量管理文件(通常在初次申请认证和/或质量管理文件发生换版/重大变更时需提交)及组织机构图。
3)产品有关信息
产品有关信息通常包括下表中与申请认证产品适用的相关内容。
产品类别 | 要 点 |
静态塑胶玩具 | 1.主体材质的通用名称(abs、pp、pvc、其他)及其产品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燃烧性能的合格性证明资料等; 2.预定玩耍方式; 3.结构和外形描述,玩具本体的尺寸; 4.适用年龄组。 |
机动塑胶玩具 | 1. 主体材质的通用名称(abs、pp、pvc、其他)及其产品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燃烧性能的合格性证明资料等; 2.机械动作方式; 3.结构和外形描述,玩具本体的尺寸; 4.适用年龄组。 |
4)足以识别所有认证产品主要特性的照片或图片及必要的文字或尺寸描述。
5)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清单
清单中应说明其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主要包括:
玩具主体材料(a类)、涂层材料(适用年龄为六岁以下,或六岁以上供与口接触的玩具、化妆品玩具和属玩具类书写工具的玩具的涂层材料按a类控制,其它材料按b类控制)。
6)委托人为销售商、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7)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有关认证、检测、检查和监督等事项的委托书或合同。申请认证时,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所签订的委托书或合同副本。
8)指定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送样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委托人负责向检测机构提供认证产品用于型式试验的样品,并应确保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每一认证单元均应送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必要时,需送样进行差异试验。
4.2.2 样品数量
同一认证单元主检样品送样/抽样3只。需要时,同一单元中覆盖的其他型号产品应做差异试验,具体差异试验的样品由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送样/抽样数量,通常,每个需做差异试验的样品抽样最多不超过2只。
4.2.3 检测标准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4.2.4 检测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包括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
4.2.5 样品的整改
型式试验检测若发生不合格,应在限期内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如期完成整改后,委托人应重新送样至原承检检测机构复检。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检测机构出具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连同产品整改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报认证机构进行终止认证处置。
4.2.6 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完成后,主检产品由检测机构封存至少1年,其它样品按委托人要求处置。相关数据、样品图片等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应确保检测样品的可追溯性。
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4.3 符合性声明
型式试验合格后,企业(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相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产品质量保证符合性声明可与申请资料同时提交。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果、符合性声明以及工厂现场检查结果(适用时)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应及时向委托人按认证单元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4.4.2 认证时限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申请起90天内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注: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所实际发生的时间,包括样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为15个工作日,不包括样品整改时间。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获证后的监督检查活动,以督促获证组织认证结果的持续有效。
4.5.1 监督检查的范围
获证后监督包括所有认证产品和加工场所的获证产品抽样、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必要时的市场跟踪检查。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对odm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
4.5.2 监督检查频次
4.5.2.1 一般情况,从颁发首张证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进行第一次工厂监督检查,以后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2.2 认证机构将根据获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的分类管理,制订分类管理的评价方法,依据评级结果适当增加/减少监督频次。
1)若符合下述情况可适当减少监督频次
若获得证书后,生产厂的认证产品12个月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监督检查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和其它严重不符合项,监督抽样检测未发生不合格,可减少监督频次,但每12个月至少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认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认证产品与认证产品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组织机构、生产条件、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等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3 监督检查的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执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人日数核算表》。
全要素工厂检查时,本规则覆盖产品一般每个加工场所现场检查为1至4个人日;部分要素检查时,为1至3个人日。
如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发生换版/重大变更,可适当增加文件审查人日,文件审查增加的时间一般不超过0.5个人日。
对odm制造商、odm生产厂进行检查,指定认证机构可适当增加人日,具体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在需要增加人日情况下,全要素检查时,监督检查时间总人日通常最多为5个人日;部分要素检查时,通常最多为3.5个人日。
4.5.4 监督检查的内容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 产品抽样检测。
产品抽检的结果可作为生产厂同单元产品确认检验结果。
4.5.4.1 工厂现场监督检查
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其中第4、5、8条款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余条款及内容可以根据情况选查。
监督检查还可包括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查项目,包括上次工厂检查不合格项的关闭、检测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情况以及政府责令召回、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实施情况。
对odm生产厂的检查,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相关条款。
初次工厂检查和每隔4年所进行的工厂检查,应对生产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全要素检查。
2)产品一致性检查
对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生产厂应确保认证产品在下述几个方面与产品认证检测报告所覆盖的产品合格结果保持一致:
认证产品的标牌、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警示说明;
认证产品的结构;
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
3)不合格项的处置
工厂检查发生的不合格项,工厂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本次认证工厂检查不通过。检查组出具不合格报告,报认证机构由其做出相关处置决定。
4.5.4.2 产品抽样检测
抽样活动一般与现场监督检查同时实施,也可由认证机构指派人员到生产厂专门进行抽样。
注:在监督周期内,指定检测机构签发的国抽和省抽检验报告,可替代需监督检查抽样样品所在单元产品抽样检测的部分或全部结果。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酌情做出减少抽样或减少检测项目的安排。
1)产品抽样的原则
每一类别获证产品在执行获证后监督时均需进行抽样检测。
注:类别是指本规则4.1.1条规定的产品类别,包括电动玩具、视频玩具、声光玩具。
每一类别认证证书为7张及以下时,每次监督检查抽取1张证书覆盖的产品进行检测。
每一类别认证证书为8张及以上时,每次至少抽取2张证书覆盖的产品进行检测,最多不超过同类产品认证证书总数的25%。
通常每张认证证书中抽取1个型号的产品进行测试。
2)抽样方法
在生产线末端经生产厂确认合格的产品中或成品库中随机抽样。在成品库中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20倍。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委托人负责寄/送样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3)样品数量、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同4.2.2、4.2.3、4.2.4的规定。
4)检测结果处置
监督抽样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对于监督抽样检测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应立即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5)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监督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执行4.2.6的规定。
4.5.5 监督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监督检查结果经认证机构评价合格的,可以维持认证证书有效性,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监督检查结果经认证机构评价不合格的(包括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等),认证机构按照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要求进行处置。
4.5.6 获证企业的特殊监督管理
4.5.6.1对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责令召回的获证产品,认证机构应对相关获证企业按本规则4.5.2.2的规定进行处置。
4.5.6.2 对获证企业实施主动召回的产品情况,认证机构在监督检查时核查。
5 关于o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
odm模式认证过程除应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要求外,还应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要求。
6 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6.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组织的获证后监督检查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合格的证书将获得保持。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要求对证书进行处置。
6.1.1 一般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延续使用的,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办理申请。
6.1.2 odm模式获得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odm协议规定的有效期,最长不能超过5年。
6.2 认证变更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或备案。
1)增加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认证证书自发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进行同单元产品增加产品型号的认证变更,超过两年的证书不得再进行增加产品型号的认证变更,一般应按新单元申请认证。
2)认证产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货单位等变更按下列规定进行控制:
按照4.1.2条中的5)关键原/辅材料清单的分类要求确定的a类或b类进行不同的控制。其中,
a类变更:企业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检验或验证合格,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变更后的产品加施ccc标志和出厂销售。
b类变更:企业应自行进行有效控制,及时报认证机构备案。
3)认证产品持证人、制造商或生产厂(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加施ccc标志和出厂销售。
4)以odm模式加工的认证产品变更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进行。
5)其它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必要时,可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6.3 认证范围的扩大
根据本规则4.1.1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持证人在原有认证单元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按本规则4.1、4.2、4.3的要求办理认证。
6.4 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
6.4.1 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
对odm模式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撤销、注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执行。
6.4.2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证书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之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送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机构。
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持证人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略)
7.2 加施方式和位置
获得认证的产品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认证产品本体的适当位置或产品标牌上。对于不能在本体上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应在最小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购买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或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标志印制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且标志下方应标明该产品的生产厂代码。
8 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9 相关文件
1)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9号公告《关于国家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公告》
3)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30号公告《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
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满足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 管理与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应:
a)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程序,确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未获认证产品、不合格品和认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
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专门的质量技术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组织实施以上方面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与生产的产品相适宜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附表1),应能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数据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供应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确保在经过评定的供应商中采购关键零部件和材料。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注:如企业有生产外包活动,对外包商的控制应符合本条款要求
3.2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程序中至少应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准则。以确保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对其检验结果进行验证。
工厂应保存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结果等。
4. 产品开发、生产过程控制
4.1 玩具产品开发应按相应认证标准的要求进行,并得到必要的验证、确认。
4.2 工厂应对生产工序进行识别与控制,对于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工序,应制定相应的文件,使生产过程受控。
4.3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4 必要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5. 过程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过程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对过程检验和确认检验进行策划与控制,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过程检验,以确保产品符合要求。过程检验的要求见附表2。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确认检验的要求见附表2有关规定。确认检验最小频次为每单元1次/年。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6.1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校准,确保满足检验试验能力要求。
6.2自行检定/校准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有文件规定合理、有效的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及校准周期,并按规定执行。
6.3 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状态应能被方便识别,检定/校准记录应在适当的周期内予以保存。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7.1 应建立和保持不合格品的文件化控制程序,程序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评审和处置的方法,以及必要时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7.2 对返工、返修后的产品应按检验文件要求重新检验。
7.3 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建立认证产品一致性的文件化控制程序,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应在下述几个方面进行一致性控制,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1)认证产品的铭牌、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适用年龄、警示说明。
2)认证产品的结构,包括外观及颜色。
3)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
4)认证产品的结构、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的变更受控。任何可能影响与认证标准要求和型式试验样机一致性的产品变更,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附表1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必备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 产品类别 | 必备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 |||
塑胶玩具 | 生产 设备 | 装配线、装配工具/工位器具。适用时还应有:塑胶成型设备(如注塑机、搪塑机等)、喷涂设备/器具。 |
| ||
检验 设备 | 扭力计、推拉力计及配套夹具。 适用时还应有:小零件试验器(如生产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玩具时)、测试圆杆(φ3mm、φ5mm、φ6mm、φ12mm)(如生产的玩具存在活动间隙或圆孔时)。 |
| |||
附表2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
no. | 检验项目 | 过程检验 | 确认 检验 | |
检验内容 | 检验 | |||
1 | 材料质量 | 目视材料是否清洁无污染 | √ | √ |
2 | 小零件 | 小零件部件是否安装牢固 | √ | √ |
3 | 挤压玩具、摇铃及类似玩具 |
| √ | |
4 | 小球 |
| √ | |
5 | 学前玩偶 |
| √ | |
6 | 玩具奶嘴 |
| √ | |
7 | 气球 |
| √ | |
8 | 弹珠 |
| √ | |
9 | 功能性锐利边缘 |
| √ | |
10 | 模塑玩具边缘 | 是否存在危险锐利边缘 | √ | √ |
11 | 可触及锐利尖端 | 是否存在危险锐利尖端 | √ | √ |
12 | 功能性锐利尖端 |
| √ | |
13 | 突出物 | 突出物是否有效保护 | √ | √ |
14 | 金属丝和杆件 |
| √ | |
15 | 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和塑料薄膜 |
| √ | |
16 | 18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绳索或弹性绳 |
| √ | |
17 | 自回缩绳 |
| √ | |
18 | 拖拉玩具上的绳索或弹性绳 |
| √ | |
19 | 玩具袋上的绳索 |
| √ | |
20 | 童床和围栏玩具 |
| √ | |
21 | 健身玩具 |
| √ | |
22 | 有手柄和折叠部件的玩具推车、婴儿车、玩具摇篮车 | 锁定装置是否有效; 竖起时至少有一个锁定机构能自动锁定 | √ | √ |
23 | 不含手柄或折叠机构推车和摇篮车 | 锁定装置是否有效 | √ | √ |
24 | 带有折叠机构的其它玩具 | 锁定装置是否有效; 有无5mm~12mm运动部件间的间隙 | √ | √ |
25 | 铰链间隙 |
|
| √ |
26 | 刚性材料上的圆孔 |
| √ | |
27 | 活动部件间的间隙 | 有无5mm~12mm活动部件间的间隙 | √ | √ |
28 | 其他驱动机构 |
| √ | |
29 | 发条钥匙 | 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 √ | √ |
30 | 弹簧 | 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 √ | √ |
31 | 静止在地面上玩具的稳定性 |
| √ | |
32 | (封闭式玩具)通风装置 | 通风开口完全畅通 | √ | √ |
33 | (封闭式玩具)关闭件 | 打开关闭件的力 | √ | √ |
34 | 封闭头部的玩具 | 通风开口完全畅通 | √ | √ |
35 | 仿制防护玩具 | 通风开口完全畅通 | √ | √ |
36 | 液体填充玩具 |
| √ | |
37 | 标识和使用说明 | 是否有符合标准规定的标识和使用说明 | √ | √ |
38 | 燃烧性能 一般要求 |
| √ | |
39 | 特定元素的迁移(除造型粘土和指画颜料) |
| √ | |
注:
(1)过程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2)确认检验应按标准规定进行,最小频次为每单元1次/年,每次至少对1个型号的产品进行确认检验。确认检验时,如工厂不具备测试能力,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
(3)“√”表示应进行检验,适用项目依据认证标准确定。如被检产品涉及本表中未列明的技术要求和相关认证标准的要求也应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