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禹秀等5名律师执业决定书
(湘司许〔2010〕102号)
禹秀等5名申请人:
根据你们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决定准予你们执业并颁发律师工作证。
请你们自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附件:律师执业申请人名单(5名)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律师执业申请人名单
(共5名)
(共5名)
禹 秀 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吴 晖 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刘 辉 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段伟长 湖南省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
周继军 湖南省益阳市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