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黄伟、雷艳萍律师执业决定书 (湘司许〔2010〕103号) 黄伟、雷艳萍: 根据你们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决定准予你们执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 黄 伟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 雷艳萍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 请你们自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