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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颁发部门】 湖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湘司许[2010]9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湘司许〔2010〕99号)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申请设立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报告》及有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本机关研究决定:

一、准予设立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该所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分所,注册资金 30万元,地址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大华宾馆28楼。

二、派出律师:李青顺、刘春娟、肖菊。

三、负责人:李青顺。

四、业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项业务。

五、日常监督管理机关:长沙市雨花区司法局。

请你所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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