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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黔安明电[201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黔安明电〔2010〕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在黔企业和省属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11月9日全省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特别是栗战书书记、赵克志省长的重要讲话精神,迅速扭转全省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群发势头,省政府决定立即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11月9日全省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的情况。重点检查各地、各单位是否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和栗战书书记、赵克志省长的重要讲话精神;是否对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了安排部署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实施;是否向辖区内生产建设煤矿派工作组;是否落实煤矿安全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

2.贯彻落实国家、省近期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的情况。具体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7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16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161号)。重点检查各地、各单位是否按照10月6日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制定了国发〔2010〕23号和黔府发〔2010〕13号的贯彻实施意见及方案,是否将相关精神传达到辖区或本系统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3. 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具体是: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黔安〔2010〕6号)、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在我省督查期间检查发现问题跟踪督促整改落实的紧急通知》(黔安办〔2010〕27号)和《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委办调研督导组来黔调研督导反馈意见和对督导组所发现问题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黔安办〔2010〕55号)中挂牌督办的有关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4.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

5.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是否对今年以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在全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和责任追究的情况。特别是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全省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黔安办〔2010〕60号)中明确由省级挂牌督办的2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

6.各市(州、地)与省政府签订的《2010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进展情况。

7.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落实情况。

二、检查时间

从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具体检查时间及行程由各检查组制定。检查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即日起到11月底,各检查组要与当前正在开展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相结合;第二阶段为12月份,各检查组要结合冬季安全生产的季节性特点开展大检查;第三阶段为2011年1月份,各检查组要结合“两节”、“两会”等重点时段的特点开展大检查。并对各市(州、地)与省政府签订的《2010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检查分组

省级检查组由省安委会牵头组织,省发改委、省经济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城乡住房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能源局、省地矿局、省运管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总工会和贵阳电监办等部门参与,共分为九个检查组,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安全大检查(分组情况附后)。各市(州、地)、各县(市、区、特区)也要结合实际,比照省级检查组,组成市、县级检查组,由领导带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驻矿工作组工作要求

各县、乡政府均要按要求向所辖区域所有煤矿派工作组,工作组驻矿时间从2010年11月10日至2011年6月30日,严防死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1.各县、乡政府派驻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组要精干、高效,要落实到人、具体到矿,要有能力指导、督促、帮助所驻煤矿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避免事故的发生。

2.各工作组必须要派得进、驻得住,要保证每天均有成员驻矿工作(可以轮班)。

3.各工作组必须要真查真督促。要督促所驻煤矿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73号)规定的“五个一律”停产整顿的要求,必须真停真改,落实到位。对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落实,消除隐患。

4.各工作组要认真记录驻矿工作开展情况,每十五日要向派其驻矿的地方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五、工作要求

1.各检查组一定要进一步指导督促当地政府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11月9日全省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重要讲话精神,将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为我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提供可靠安全保障上来。

2. 各检查组一定要突出煤矿和道路交通两个重点,当前尤其要突出煤矿这个重中之重,要深入各县(市、区、特区)、深入基层单位、深入井下,要查实、查细、查准问题,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强调查研究,同当地人民政府共商解决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各检查组在工作中一定要大力宣贯落实好即将出台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督促各项具体举措落到实处。

4.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全省煤矿安全大检查大整顿大排除专项督查的通知》(黔安明电〔2010〕5号)中明确的5个煤矿专项督查组要统筹兼顾,协调配合,继续按照文件分工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大整顿大排除专项督查。

5.大检查要全覆盖、拉网式、梳篦子,不留死角。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自查,把所有的问题都找出来进行整改。要建档查责,每一个检查、整顿和排除隐患都要做到“四有”,即:“有记录、有实名、有时限、有销号”。

6.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反馈。各检查组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填写检查登记表。对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各检查组须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此次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和检查登记表交省安委会办公室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各市(州、地)也要于2011年2月5日前将各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此通知请各市(州、地)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传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请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传至辖区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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