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沪国资委统[2008]54号)
各出资企业、事业单位、相关各处室(中心):
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49号)、《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50号) 以及《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委办[2008]53号)等文件规定,为便于操作,现将《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产损失成因及责任认定分析
第三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申报阶段的主要工作
第四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阶段的主要工作
第五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移交阶段的主要工作
第六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处置阶段的主要工作
第七章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第八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后续管理
第九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争议事项的处理
第十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和监理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附录
1:《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取证要求参考表》;
2:《××公司(企业)关于申报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请示》;
3:《××企业资产损失成因分析》参考格式;
4:《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5:《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业务约定书》;
6:《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监理业务约定书》;
7:《监理报告》(审计阶段)参考格式;
8:《核销资产处置移交协议》及其附件;
9:《关于对××公司准予核销的资产验收报告》参考格式;
10:《监理报告》(资产移交阶段)参考格式;
11:《监理报告》(资产处置阶段)参考格式;
12:《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汇总表》;
13:《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账务处理》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监督管理,规范本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行为,加强企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49号)、《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是指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对实际发生较大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永久性且无恢复可能的事实损失,进行财务核销申报、审计和移交等工作。
第三条 根据现阶段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总体情况,对于“较大资产损失”的标准暂定为:
企业集团合并资产总额小于等于100亿元的企业,核销资产损失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100万元;合并资产总额在100-1000亿元的企业,核销资产损失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500万元;合并资产总额超过1000亿元的企业,核销资产损失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程序
1、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对申请财务核销的资产损失做好相关资料的取证、收集工作。具体包括:收集各项损失的证明材料,提供资产损失的具体数据、核对有关账簿的原始记录(各项损失的证明材料参见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取证要求参考表》)。
2、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50号)要求,企业对已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做好成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工作,说明资产损失形成的主观、客观原因及责任认定情况。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组成清理小组,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责任认定情况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成因分析参见附件3《资产损失成因分析表》)。
3、企业提出关于资产损失的申报。说明资产损失发生时间和金额、事由经过、清理、追索情况。企业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核准,并提供董事会决议;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类似权力机构核批,并提供核准意见(核销报告格式参见附件2《××公司(企业)关于申报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请示》)。
4、市国资委受理,并对实施审计和监理的中介机构统一组织招标。由中标审计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由中标监理的中介机构对实施资产损失审计的中介机构所实施的审计过程实施监理,出具监理报告。
5、市国资委对中介机构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由市国资委、审计机构、监理机构和企业签订业务约定书(具体格式参见附件5、6)。有关审计和监理费用,由企业划至市国资委指定的账户。
6、市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较大资产损失进行合规性核准,对符合要求的较大资产损失财务核销采用正式文函形式批复企业。
7、企业收到市国资委同意核销的批复后,按照《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非正常经营损失的责任人,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
8、企业应当根据批复结果将核销的资产损失向指定的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由实施监理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理,出具监理报告;同时根据批复结果做好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账务处理工作。
9、资产经营公司对接受所处置的资产损失的处置过程应当由实施监理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理,出具监理报告。市国资委将对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处置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复核。
10、企业在做好当期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基础上,分析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落实后续的整改和建章立制工作。
第二章 资产损失成因及责任认定分析
第五条 资产损失形成的原因包括客观和主观两类:
1、客观原因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国际政治事件、市政动迁、国家征用、技术进步、市场价格变动等方面。
2、主观原因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按决策内容执行、经营管理不善、违反法律法规等方面。
第六条 对由于主观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企业应进行具体责任认定,说明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资产损失责任人按照其工作职责及职责履行情况分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具体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对造成的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当事人。
(二)间接责任人是指在主管领导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对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企业负责人。
第七条 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组成清理小组,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逐一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申报阶段的主要工作
第八条 资产损失申报的原则和主体
1、资产损失申报的原则。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原则,从严把握,做到“三不”,即事实不清不核销、程序不全不核销、责任不清不核销。
2、资产损失申报的主体。按照核准权限,对限额以下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由所属企业集团核准,按季报市国资委备案(首次备案应同时报送企业集团核准办法);对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由企业集团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资产损失申报时间
1、企业集团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 -10月,企业集团一年内申报资产损失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2、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资产发生实际损失并取得确凿证据时起六个月内进行申报。
3、资产发生实际损失并取得确凿证据的起始时间应当按下列规定计算:
(1)因发生自然灾害、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发生损失的,应从事件实际发生日起计算;
(2)因发生生产经营事故而发生损失的,应当从事故发生日起计算;
(3)因被盗而发生的损失,应当从被盗事实发生日起计算;
(4)因被投资单位董事会决议停止经营、法院裁定破产、被行政责令关闭而处置股权投资发生损失的,应当从法定清算期终结日起计算。无法定清算期限规定的,应当从清算开始日起计算;
(5)因市政动迁、国家征用等原因处置资产形成损失的,应当从资产停止使用日、实际拆除日或取得第一笔补偿金日起计算。资产停止使用日、实际拆除日或取得第一笔补偿金日三者不一致的,以三者中最早的日期计算;
(6)企业实际取得有关资产损失的确凿证据的时间只是证明资产实际发生损失的时间与实际情况,并不表示资产在企业取得证据时发生损失,所以实际取得证据的时间与资产发生损失的时间不一致的,应当以资产实际发生损失的时间起算。
4、企业因自身管理原因超过规定期限申报资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申报阶段的工作内容
1、企业申报资产损失应当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程序进行申报;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核准,并提供董事会决议;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类似权力机构核批。
2、自损失核销申报之日起,除以下情况外申报企业不得处置已申报核销的资产:市政动迁、国家征用、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根据相关文件通知要求处置等。
3、申报阶段如存在上述特殊情况,急需处理拟核销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经市国资委同意后,企业可以先行处置,但必须由资产经营公司对处置程序进行监督,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第十一条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申报阶段应该向市国资委委托的审计机构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
2、企业资产损失成因分析表;
3、董事会决议、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类似权力机构的核准意见;
4、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申报明细表和各项损失的证明材料;
5、上年度的审计报告(或当年度未审计的会计报表);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
第四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阶段的主要工作
第十二条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格式参见附件4)。其中,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审计,由市国资委采用随机选聘的方式统一委托;限额以下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由各企业集团统一委托,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和资产以及境外投资的子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事项由企业集团的内审机构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十四条 受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向第三方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资料:
1、专项审计报告;
2、审计工作底稿;
3、其他相关资料和说明。
第十五条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阶段监理机构的工作
第三方监理机构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申报主体、事实和条件的合规性,申报原因、金额和证据的完整性与合法性,以及受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审计意见的合理性等发表监理审核意见,并出具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审计阶段)参考格式参见附件7)。
第五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移交阶段的主要工作
第十六条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应全部移交给市国资委指定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的主要工作包括:
1、企业在收到市国资委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批复后,在1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市国资委批复,与资产经营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企业损失的资产处置权移交协议》(参见附件8),确定损失的资产处置权转移;
2、企业和资产经营公司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损失的资产处置权移交协议》办理批准核销的资产权属文件的移交手续;
3、企业移交批准核销的资产时,与资产经营公司共同逐一清点核对,资产经营公司在接收相应资产后出具《移交资产验收报告》,对企业实际移交的资产与国资委批准核销的资产清单是否一致做出说明,资产经营公司在验收报告中注明,并经监理机构确认;对移交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监理审核人员应当在移交时实施移交工作实地监理核查;
4、企业在向资产经营公司移交资产时,企业应当将申报核销后发生的处置收入一并移交,并提供与该项资产处置相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发票、银行收款凭证等证据的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并提供情况说明);
5、需移交的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移交资产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划入资产经营公司指定账户内;
6、企业在移交市国资委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后,按企业与资产经营公司签定的移交协议约定,企业仍负有对所移交资产保管责任的,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仓储、保管、运输、清理等义务。
第十七条 企业和资产经营公司应该向第三方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资料:
1、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的资产处置权移交协议;
2、移交资产验收报告(或验收事项说明)(移交资产验收报告参考格式参见附件9);
第十八条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资产移交阶段监理机构的工作
监理机构受市国资委委托对经批准核销的资产移交过程进行监理,主要监理内容为:
1、监督企业和资产经营公司是否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损失的资产处置权移交协议》办理批准核销的资产权属文件的移交手续;
2、监理机构应对移交程序的合规性进行监理;
3、企业向资产经营公司移交损失的资产时,代表企业移交资产的人员是否获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资产经营公司接收所移交资产的人员是否获得资产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上述所说的授权是指获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并应当制作授权证明文件;
4、企业是否在与资产经营公司移交批准核销的资产时,与资产经营公司共同逐一清点核对,资产经营公司是否在接收相应资产后出具《移交资产验收报告》;对企业实际移交的资产与市国资委批准核销的资产清单是否一致作出说明,不一致时企业要提供情况说明,资产经营公司在验收报告中注明,并经监理机构确认;
5、企业在向资产经营公司移交资产时,对需移交的资产处置收入是否将原处置收入一并移交,并提供与该项资产处置相关的合同、发票、银行收款凭证等证据的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并提供情况说明);
6、市国资委批准核销前所处置资产损失收入的资金是否在移交资产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划入资产经营公司指定账户内;
7、监理机构出具资产移交监理报告。监理机构对以上经批准核销的资产移交、验收手续监理后出具监理报告(《监理报告》(资产移交阶段)参考格式参见附件10)。
第六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处置阶段的主要工作
第十九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对移交的核销资产进行处置,监理机构受市国资委委托对经批准核销的资产处置过程进行监理,主要监理内容为:
1、资产经营公司是否对所接收的资产制定处置计划,积极处置资产;
2、资产经营公司处置所接收的资产时,是否按资产类型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根据公开、公正、规范、高效和处置收益最大化原则,按照具体资产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施经批准的处置计划。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种:公开拍卖、协商出售和其他有效合理的方式。
3、处置程序监理工作
(1)资产经营公司在接收企业移交的资产后,是否及时依据资产类型制定处置计划,计划是否合规,计划中是否说明拟采用的预计进度、处置方式和计划核准程序。
(2)资产经营公司是否建立处置收益上交事项管理制度,并按照其制度规定对处置收益进行管理。
4、资产经营公司应当对已经市国资委批准核销但仍由企业保管的资产实施监督。监理工作包括:
(1)是否实地考察企业所保管场地情况,所受托保管的资产是否具有明显的标识可与其他资产相区分;
(2)不定期向企业了解核实所保管资产的品种、数量,对所发现的数量短缺、品种差错等情况应调查其原因并追究企业保管责任。
5、复核移交的资产处置收益报表和结案报告,结案报告中是否包括如下内容:
(1)接收的核销资产处置情况(含处置方法、处置程序等);
(2)损失的资产处置收益金额;
(3)损失的资产处置直接费用(含处置监理费,核销资产的仓储、保管、运输费用、委托律师费,以及拍卖等直接费用);此外,有关资产损失核销的审计及监理费用,在扣除处置直接费用后如有收益先行返还给企业;
(4)核销资产处置净收益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该向第三方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资料或提供相应条件便于抽查:
1、资产经营公司的处置计划;
2、资产经营公司的处置资产相关文件,包括拍卖文件、出售协议等;
3、资产经营公司已处置资产汇总台账;
4、资产经营公司未处置资产汇总台账;
5、资产经营公司年度资产处置报告;
6、资产处置汇总收益报表;
7、资产处置结案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理机构出具资产处置监理报告
第三方监理机构对以上资产处置程序和处置结果监理后出具监理报告(《监理报告》(资产处置阶段)参考格式参见附件11)。
第七章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按照资产损失责任处罚标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参见附件12《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汇总表》),做好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未履行或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非正常经营损失的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处罚根据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理、禁入处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罚时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年薪(奖金)、基本年薪(基本工资)或依据国家或企业有关规定要求赔偿等;
(二)行政处理: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三)禁入处理:在5年内或终身不得被国有企业聘用或担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四)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按照《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的程序组织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工作结果由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后续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依据批复结果,做好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账务处理(参考格式详见附件13)。企业应将市国资委批复的文件一并作为会计处理的原始证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通过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分析薄弱环节,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加强后续的整改和建章立制工作。
第九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争议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审计、监理过程中,发生申报单位与实施审计的中介机构、实施监理的中介机构,就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核销规定等事项发生争议,可以由申报单位、实施审计的中介机构或实施监理的中介机构向市国资委提议组成专业技术委员会进行讨论,各方应事先准备好相关资料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审计、监理报告出具后,申报单位与实施审计的中介机构、实施监理的中介机构就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核销规定等事项发生争议,应当提请市国资委组织复审会议对争议的内容进行复议,提请复议要求应当由申报单位、实施审计或实施监理的中介机构提起。提出复议要求的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九条 复审会议由实施审计的中介机构、实施监理的中介机构与申报单位参加。参加复议的机构应当就资产损失的申报程序、损失证据等具体事实进行举证与讨论。
第三十条 复审会议应当就争议事项组织各方进行充分讨论,形成相关书面会议纪要。
第十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和监理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受托的中介机构或人员应当认真实施审计和监理,按资产损失处置工作进度及时出具审计和监理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实施具体审计和监理的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如审计和监理人员与前述单位存在某种关系而无法保持独立性,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提出回避,并说明情况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实施具体审计和监理的人员在实施审计和监理过程中应当保持客观性,即应当以客观事实与相关证据为基础出具审计和监理意见,不应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出具审计和监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实施审计和监理的中介机构与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不得营私舞弊。如存在舞弊行为的,由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实施审计、资产处置、监理的各机构与人员应当认真细致工作避免出现重大过错。如发生重大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市属企业集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操作指南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操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取证要求参考表
| 类别 | 损失原因 | 应获取的主要证据 |
| 1、货币资金损失 | 现金短缺 | (1)现金盘点表(保管人确认) |
| (2)短款说明及内部核准文件(包括管理责任人责任认定及赔偿说明的书面材料) | ||
| (3)涉及刑事犯罪的司法涉案材料 | ||
| 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 | 逐笔查明形成原因,对确认与收款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按下述坏账损失确认进行取证 | |
| 2、坏账损失(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 | 已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政府责令关闭等已清算完毕的 | (1)法院、工商部门、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 |
| (2)对方企业已清算完毕的,清算报告及未清偿部分的说明 | ||
| (3)帐簿、凭证、合同等相关资料 | ||
| 已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政府责令关闭但尚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的 | (1)法院、工商部门、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 | |
| (2)对方企业尚未清算的,取得近期的清算结果或近期资产负债表,或清算组的说明 | ||
| (3)无法取得上述资料的应参照超过法律诉讼的资料要求取证 | ||
| (4)帐簿、凭证、交易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 | ||
| 债务人失踪,死亡 | (1)公安机关、医院等单位证明材料 | |
| (2)其遗产不足清偿或无法找到承债人的证明 | ||
| 因不可抭力(自然灾害等)而无法收回 | (1)债务人当地发生自然灾害的客观证据(如公开报道) | |
| (2)与债务人的往来函件 | ||
| (3)涉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说明 | ||
| (4)帐簿、凭证、合同等相关资料 | ||
| 败诉,或虽胜诉但无法执行、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 | (1)法院的判决书、终(中)止执行的裁定 | |
| (2)帐簿、凭证、合同等相关资料 | ||
| 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催收不经济) | (1)企业专项情况说明 | |
| (2)帐簿、凭证、合同等相关资料 | ||
| (3)三年以上的帐龄的证明 | ||
| 境内逾期3年以上的款项(丧失诉讼时效) | (1)企业催收磋商记录 | |
| (2)企业与对方单位最近3年无业务往来承诺 | ||
| (3)公司法律部门或公司法律顾问出具的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明 | ||
| (4)帐簿、凭证、合同等相关资料 | ||
| 境外(含港、澳、台)逾期3年以上款项 | (1)驻外使(领)馆或商务机构的证明 | |
| (2)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证明 | ||
| (3)帐簿、凭证、合同等相关资料 | ||
| 有债务重组协议的逾期3年以上款项 | (1)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 | |
| (2)二级及其以下企业报经上一级企业审批同意的文件 | ||
| (3)债务重组协议,已收回资金证明 | ||
| 3、存货(工程物资)损失 | 盘亏 | (1)保管人确认的盘点表及说明材料(对盘亏情况的说明 |
| (2)盘亏存货入账依据(入库单、类似存货采购发票、其他价格证据) | ||
| (3)内部责任认定及责任人赔偿的说明,内部审批文件 | ||
| 报废、毁损(正常的报废不须申报核销) |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企业内部技术鉴证证明 | |
|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国家技术鉴证部门的证明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技术鉴证证明 | ||
| (3)企业情况说明,责任认定及内部核批文件 | ||
| (4)涉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说明 | ||
| (5)帐务资料、原始凭证、发票、合同等相关的证明价值的资料 | ||
| (6)处理相关凭证依据 | ||
| 被盗 | (1)公安机关报案记录(立案、破案和结案材料) | |
| (2)责任人认定及赔偿说明,内部核批文件 | ||
| (3)涉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说明 | ||
| 削价、折价处理的存货 | (1)企业专项情况说明 | |
| (2)帐务资料、原始凭证、发票、合同等相关的证明价值的资料 | ||
| (3)处理相关凭证依据及资金回收证有 | ||
| 4、长、短期投资损失 | 已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政府责令关闭等已清算完毕的 | (1)法院、工商部门、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 |
| (2)对方企业已清算完毕的,清算报告及未清偿部分的说明 | ||
| (3)帐簿、凭证、投资合同、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 ||
| 已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政府责令关闭但尚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的 | (1)法院、工商部门、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 | |
| (2)对方企业尚未清算的,取得近期的清算结果或近期资产负债表,或清算组的说明 | ||
| (3)帐簿、凭证、投资合同、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 ||
| 败诉,或虽胜诉但无法执行、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 | (1)法院的判决书、终(中)止执行的裁定 | |
| (2)帐簿、凭证、投资合同、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 ||
| 参股投资项目 | (1)投资金额较小的,被投资企业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以上亏损、连续停业3年以上可申报损失 | |
| (2)企业应提供对方单位的证据:报表、工商税务证明、审计报告或近期评估报告) | ||
| (3)帐簿、凭证、投资合同、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 ||
| 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 | (1)企业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 | |
| (2)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 ||
| (3)相关会计凭证(计算确认原账面价值与收回金额的差额部分) | ||
| 5、固定资产损失 | 盘亏 | (1)盘点表及保管人说明(金额较大时应逐项说明) |
| (2)盘亏固定资产的入账依据(购买合同、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单据等) | ||
| (3)企业内部责任人认定及赔偿说明,内部核批文件 | ||
| 报废、毁损 |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企业内部技术鉴证证明 | |
|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国家技术鉴证部门的证明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技术鉴证证明 | ||
| (3)企业情况说明,责任认定及内部核批文件 | ||
| (4)涉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说明 | ||
| (5)帐务资料、原始凭证、发票、合同等相关的证明价值的资料 | ||
| (6)处理相关凭证依据 | ||
| 被盗 | (1)公安机关报案记录(立案、破案和结案材料) | |
| (2)责任人认定及赔偿说明,内部核批文件 | ||
| (3)涉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说明 | ||
| 削价、折价处理 | (1)企业专项情况说明 | |
| (2)帐务资料、原始凭证、发票、合同等相关的证明价值的资料 | ||
| (3)处理相关凭证依据及资金回收证有 | ||
| 7、在建工程损失(工程物资损失比照存货取证) | 停建,废弃,报废,拆除 | (1)国家明令停建文件或政府(规划、房地产等)出具的停建、拆除文件 |
| (2)企业对报废、废弃在建工程的说明,内部鉴定及核批文件;单项金额较大的,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证明 | ||
| (3)工程实际投入价值的确定依据( | ||
|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 (1)事故证明材料 | |
| (2)责任人认定及赔偿说明,内部核批文件 | ||
| (3)涉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说明 | ||
| 8、无形资产损失 | 被替代、超保护期等无效资产 | (1)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
| (2)超期证明文件 | ||
| (3)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确认依据(合同\帐簿\凭证) | ||
| 9、其他资产损失 | 或有负债变成事实负债,且无法追回 | (1)担保损失--按坏账损失确认办法 |
| (2)抵押损失--抵押资产被变卖或拍卖的证明 | ||
| (3)委托贷款损失--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按投资损失确认办法 |
附件2
××公司(企业)关于申报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请示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年度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我司拟于200×年度核销资产损失合计****元,包括:坏账损失****元、投资损失****元。
资产损失情况及形成的主要原因如下:
(提示:应当按资产类别分类说明)。参考文字如下:
1、坏账损失(提示:说明资产类别)元。
其中:因 原因形成损失的为 元、
因 原因形成损失的为 元
我们已经按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进行了清理,并由有关人员进行了追索与催讨,并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追究了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申请核销的资产损失已经我司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同意;已经我司财务部门复核同意及我司董事会批准同意。
鉴于上述情况,我司向贵委提出申请,并接受贵委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监理事务所的监理。
妥否,请示。
附件: 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申报表
××公司(公章)
200×年×月×日
200×年×月×日
附件3:
××企业资产损失成因分析表
基准日: 单位:元(保留两位小数)
| 申报项目 | 损失金额 | 事由经过 | 损失原因 | 责任人(经办人) | 清理小组审核意见 | |
| 客观 | 主观 | |||||
| 一、资产损失 | ||||||
| (一)流动资产损失 | ||||||
| 1、存货盘盈 | ||||||
| 其中:账外资产入账 | ||||||
| 2、存货盘亏 | ||||||
| 3、存货毁损 | ||||||
| 其中:(1)水灾 | ||||||
| (2)火灾 | ||||||
| (3)地震 | ||||||
| 4、存货报废 | ||||||
| 其中:(1)长期积压报废 | ||||||
| (2)生产不合格报废 | ||||||
| (3)技术淘汰报废 | ||||||
| 5、坏账损失 | ||||||
| 其中:(1)债务人破产、倒闭、死亡造成损失 | ||||||
| (2)债务人被吊销、注销造成损失 | ||||||
| (3)国际政治经济因素造成应收款损失 | ||||||
| (4)三年以上应收款 | ||||||
| 其中:五年以上应收款 | ||||||
| 6、贪污、盗窃、诈骗损失 | ||||||
| 7、司法败诉强制执行损失 | ||||||
| 8、其他原因损失 | ||||||
| (二)固定资产损失 | ||||||
| 1、盘盈 | ||||||
| 其中:账外资产入账 | ||||||
| 2、盘亏 | ||||||
| 3、毁损 | ||||||
| 其中:(1)水灾 | ||||||
| (2)火灾 | ||||||
| (3)地震 | ||||||
| 4、报废 | ||||||
| 其中:逾期报废 | ||||||
| 质量报废 | ||||||
| 技术淘汰提前报废 | ||||||
| 结构调整或列入搬迁造成报废 | ||||||
| 5、贪污、盗窃、诈骗损失 | ||||||
| 6、司法败诉强制执行损失 | ||||||
| 7、其他原因损失 | ||||||
| (三)长期投资损失 | ||||||
| 1、账外长期投资入账 | ||||||
| 2、被投资单位破产、倒闭、清算等 造成损失 | ||||||
| 3、被投资单位长期亏损或已资不抵债 | ||||||
| 4、其他原因造成损失 | ||||||
| (四)无形及递延资产损失 | ||||||
| 其中:技术淘汰 | ||||||
| (五)其他资产损失 | ||||||
| 汇总 | ||||||
附注: 客观原因包括:1、自然灾害2、国际政治事件3、市政动迁4、国家征用5、技术进步市场6、价格变动7、其他客观原因
主观原因包括:1、内部控制不健全2、未按规定程序决策3、未按程决策内容执行4、经营管理不善5、违反法律法规6、其他主观原因
附件4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
××专审字[]第 号
××专审字[]第 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进行了专项审计。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保证会计资料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是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审核贵公司提供的以××年××月××日为基准日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资料的基础上,对贵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的审计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的,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支持各项资产损失核销的证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审计工作业已完成,现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介绍企业基本情况)
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概况
(一)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范围及内容
按照贵公司提供的申报核销的申请,本次贵公司申报核销的金额为 元,分类明细如下:
(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
(1)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问题解答》;
(2)国资发评价[2005]67号《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
(3)上海市国资委沪国资委统[2006]150《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
(4)上海市国资委沪国资委统[2006]149《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
(5)沪国资委统[2006]166号《关于做好年度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国税所[2005]117《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
2、其他依据
(1)业务约定书;
(2)××公司××[20××] ××号《××公司(企业)关于申报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请示》。
(三)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基准日:××年××月××日
三、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情况
(一)主要审计程序
1、培训参加专项审计工作的相关人员,协助贵公司做好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基础工作;
2、对贵公司基准日的会计报表的相关科目进行审计,以确认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的基准日账面数的准确;
3、按照国家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有关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贵公司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
(二)审核结果
经审核确认,贵公司符合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申报条件的资产 元,分类明细如下:
各项损失核销的具体详见资产损失核销明细表及资产损失申报核销项目审核说明。
(三)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的账务处理对基准日会计报表的影响
上述资产损失的核销贵公司在我们审计基准日前已作账务处理,故对企业基准日会计报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及净资产不存在影响。
(四)其他需要专项说明的重大事项
1、本次贵公司申报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的账面值以贵公司提供的基准日报表及帐薄为依据,我们仅对涉及报损的相关科目的账面值进行了审核,我们未对贵公司的基准日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2、在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过程中,我们仅对贵公司申报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对贵公司的申报资产损失核销损失的完整性我们未进行审核。
四、报告使用范围说明
本报告仅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贵公司主管部门审查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结果之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告的全部或部分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于公开媒体。
附件:1、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汇总表(略)
2、资产损失核销明细表(略)
3、资产损失申报核销项目审核说明(略)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年××月××日中国注册会计师:
资产损失申报核销项目审核说明
核销项目类别:
序号:01
索引号:shsn-d-01
申报单位:××公司
申报项目名称:××
企业账面金额:账面金额为 元(其中:已计提减值准备 元)
申报核销金额(元):损失金额 元,其中已计提减值准备 元
项目情况简介:
对损失作详细介绍
关键证据:
1、企业资产损失认定表及内部核准文件;
2、董事会清算决议;
3、清算审计报告;
4、清理歇业总结报告;
5、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6、工商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
7、企业的相关财务料(包括会计报表、凭证及账簿)。
… …
审核意见:
我们审核了贵公司提供的该项目的相关资料,经审核,我们认为企业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 元(其中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元)可以确认。
××会计师事务所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5: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
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
甲方(委托方):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受托审计方):
丙方(接受审计方):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丙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将三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目的和审计范围、审计基准日
(一)委托目的
甲方决定委托乙方担任丙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丙方申报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二)审计范围
乙方的审计范围为丙方申报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相关事项。
乙方应当在对丙方申报的各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发表审计意见。
(三)审计基准日
审计基准日约定为 年 月日。
二、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协调审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2、按约定的条件,足额按时支付审计费用。
(二)乙方责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的要求,实施对丙方申报的各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审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客观、公正、合法的专项审计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对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审计结果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乙方不得将有关资料和信息泄露给甲方、丙方以外的其他任何一方。
(三)丙方责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并承担责任。
2、对乙方开展的审计工作给予必要的工作支持,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有关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以及其他在审计过程中所需要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
3、对其提供的与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相关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提供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作出必要的承诺与说明。
三、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乙方应于2008年1月31日前向甲方出具审计报告。
上述所约定的时间限制是建立在丙方及时、完整的提供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所需资料的基础之上的,如丙方不能在 年月 日之前提供完整资料而影响乙方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所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丙方自行负责。
如在审计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者甲方要求乙方增加审计内容,均需三方协商变更约定事项。
四、审计收费及支付方式
1、本项审计业务费用合计为(大写) 元。
2、乙方按照甲方工作要求和时限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支付约定的审计业务费。
3、丙方应将审计费用在签订业务约定书后7日内支付给甲方,由甲方按照约定支付给乙方。
4、如因审计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花费审计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增加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在核实有关情况并同意后,可酌情延长本合同所约定的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并调高审计费用,丙方应当承担所增加的审计费用。
5、如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违反甲方有关审计工作要求的,甲方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可酌情扣减审计业务费,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五、本约定书经三方签章后生效,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失效。
六、签约三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约定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效力。
八、其他
甲方可对委托审计过程进行监控,并且对审计质量进行检查复核。
如有未尽事宜,三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丙方:
授权代表:
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附件6: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监理
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
甲方(委托方):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受托监理方):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监理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将双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目的和监理范围、监理基准日
(一)委托目的
1、甲方决定委托乙方担任 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实施监理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以下监理业务并出具相关的监管报告。
(1)担任 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阶段监理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公司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的相关事项发表监理审核意见,出具监理报告。
(2)担任 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移交阶段监理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公司的损失资产移交给资产经营公司的相关事项发表监理审核意见,出具监理报告。
(4)担任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处置阶段监理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经营公司就 公司的损失资产处置的相关事项发表监理审核意见,出具监理报告。
(二)监理范围
乙方的监理范围为按《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与 公司申报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相关事项,包括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审计阶段、移交阶段和处置阶段的相关事项等。
二、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协调监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2、按约定的条件,足额按时支付审计费用。
(二)乙方责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市国资委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实施对审计事务所出具的 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实施监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客观、公正、合法的《监理报告(审计阶段)》,并对出具的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实施对 公司已经批准核销的各项损失资产移交阶段的监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客观、公正、合法的《监理报告(移交阶段)》;实施对资产经营公司对各项移交资产处置的监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客观、公正、合法的《监理报告(处置阶段)》。
2、对实施监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 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与其他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乙方不得将上述有关资料和信息泄露给甲方以外的第三方。乙方出具的监理报告应当仅向甲方报告。
三、出具监理报告的时间要求
乙方应于2008年 2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监理报告(审计阶段)。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出具监理报告(移交阶段)。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出具监理报告(处置阶段)。
上述所约定的时间限制是建立在各方及时、完整的提供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监理所需资料的基础之上的。如在监理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监理工作如期完成,或者甲方要求乙方增加监理内容,均需双方协商变更约定事项。
四、监理业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项监理业务费用合计为(大写) 元。
2、乙方按照甲方工作要求和时限完成监理工作,出具监理报告,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支付约定的监理业务费。
3、如因监理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花费监理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增加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在核实有关情况并同意后,可酌情延长本合同所约定的完成监理业务、出具监理报告的时间并调高监理费用。
4、如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违反甲方有关监理工作要求的,甲方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可酌情扣减监理业务费,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五、本约定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失效。
六、签约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约定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效力。
八、其他
甲方可对委托监理过程进行监控,并且对监理质量进行检查复核。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7 :
监理报告(审计阶段)参考格式
××所专审字 [ 200 ] 第号
××所专审字 [ 200 ] 第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上海市xx公司(企业)申报资产损失专项审计业务进行了监理审核。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资产财务核销报告和申报表是××企业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专项审计业务的过程进行监理并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4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50号)以及《关于做好年度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66号)等文件的要求对专项审计业务过程进行监理审核。
在本项监理审核中,我们实施了查阅上海市××公司(企业)提交的资产损失核销报告(文号: )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损失专项审计报告(文号: ) ,抽查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中记载的所实施审计程序与所获取的审计证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监理审核程序。
我们对专项审计业务监理审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会计师事务所与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否经贵会认定,具有从事资产损失核销事项审计业务的资质。
监理审核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经贵会认定的资产损失专项审计业务资质。××会计师经贵会核准具备从事资产损失专项审计业务资质。
二、资产损失的形成原因是否经审计测试与获取相关证据
监理审核结果:审计人员已按照其制定的审计计划,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实施了实质性测试,测试结果以金额计占申报的资产损失金额的%。并获取了相关的审计证据。
(提示;如果监管审核中发现部分资产损失的审计证据不够充分或不适当,应当在监管结果中予以充分说明其证据暇次情况。)
三、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的资产权属是否经审计测试
监理审核结果: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申报资产损失的资产权属已获取了相关证据,确认了资产权属归申报企业所有。
(提示;如审计报告中对部分资产权属不予以确认的,监管审核结果中应予以说明资产类别与金额)
四、资产损失金额的计算过程与确认
监理审核结果: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已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了分析性复核程序,确认了各项资产损失可以核销的金额,具体为:
(提示:本部分内容应当按资产损失的类别撰写,参考文字如下)
1、存货损失(资产类别) 企业申报核销金额 元,审计确认可以核销的金额 元,差异元。
对企业已作申报资产损失而审计不予以确认的差异部分,审计人员已作审计说明,具体为:
1、 因申报时间超过规定而不予以审计确认的为(提示:应列示审计报告中说明的资产类别与相应金额)
2、 因资产损失证据不充分不适当而不予以审计确认的为:(提示:应列示审计报告中说明的资产类别与相应金额)
3、其他原因不予以审计确认的为:(提示:应列示审计报告中说明的资产类别与相应金额,具体事实与相关法规性依据)
监理审核结果:审计人员上述审计说明对不予以确认的资产损失的结论是合适的。
(提示:如在“3”点不予以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金额中,审计人员未说明具体原因的,或说明不清晰、依据不充分的,则该段监理审核结果文字应为:
审计人员未清晰说明因其他原因不予以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金额 元所依据的事实与相应的依据,审计结论存在暇次。)
五、资产损失的责任分析与追究落实情况
监管审核结果: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按照规定了解了与申报资产损失相关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制订与运行情况,作出相应的评价意见。对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情况作了相关了解说明
六、其他需要专项说明的重大事项:
1、我们在监管审核过程中注意到资产损失专项审计报告中尚存在以下问题:
2、资产损失核销申报时间超过规定申报时间而审计予以确认的有:
3、资产损失核销依据不够充分或适当而审计予以确认的有:
4、资产损失核销中资产权属存在暇次的但予以审计确认的有:
5、资产损失核销金额计算中依据不够充分而审计予以确认的有:
(如不存在上述问题的,则监理审计意见应当说明资产损失专项审计过程是符合资产损失核销各项规定)
6、损失财务核销审计阶段的监理过程中,我们仅对 公司所申报的资产损失审计过程实施监理,未对其所发生的全部资产损失实施监理,所以无法对 公司是否完整申报了应当核销的资产损失发表监理意见。
7、××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业务实施的监理工作中,我们是对其发表的审计意见与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与审计意见之间的相关性、充分性与适当性实施监理审核。
七、报告使用范围说明
本报告仅供贵委审批之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告的全部或部分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于公开媒体。
附送1:××企业申报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请示(文号:)
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文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月日
中国 上海
(事务所地址) 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月日
附件8
上海市国有企业损失资产的处置权移交协议
(试行版)
(试行版)
移交方: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接受方: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
1)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49号),
2)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50号),
3) 市国资委《关于对 (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批复》(沪国资委统 号),
4) 市国资委《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等文件的精神,乙方受市国资委的全权委托,负责对甲方被准予核销的损失资产(以下简称“损失资产”)进行处置。 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本次损失资产的处置权移交达成协议,具体如下。
一、移交标的物
本协议项下的移交标的物,是由甲方(或其下属相关企业)向乙方移交的、并由下列文件所共同载明的损失资产的处置权:
1.市国资委《关于对(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批复》(沪国资委统 号),核销资产损失 元;
2.甲方所提供的《损失资产分类汇总表》(附件一);
3.甲方(或其下属相关企业)所提供的《损失资产移交声明》(附件二);和
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损失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二、移交程序
1. 甲、乙双方按相关法律要求,签署本协议。
2. 在本协议签署生效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或其下属相关企业)向有关第三方发函,告知其已将资产交由乙方全权处置,要求第三方依法向乙方履行义务。
3. 在本协议签署生效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或其下属相关企业)向乙方授权代表移交在附件二《损失资产移交声明》中所载明的相关资产权属文件的原件。如无法提供文件原件,可提供复印件。如复印件也无法提供,则应作相关的说明。文件交接清单格式见附件三《损失资产权属文件明细清单》。
4. 乙方授权代表应在验收确认相关损失资产权属文件的原件后,在《损失资产权属文件明细清单》上盖章确认。本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监理方各执一份。
5. 若甲方(或其下属相关企业)未能在上述规定的15个工作日时限内向乙方移交资产权属文件,甲方(或其下属相关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未能按时移交的书面说明。
6. 由市国资委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监理方”)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理方,将对上述移交程序进行监督。
三、前期处置收入
1. 本协议项下的前期处置收入是指甲方(或其下属相关企业)在本协议签署日前已自行部分或全部处置本协议下损失的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2. 甲方(或其下属相关企业)应在本协议签署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前期处置收入(如有)汇入乙方届时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陈述与保证
1. 对于甲方:
1) 甲方确认其具有所有必要的能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有能力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 甲方确认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义务将不会构成其作为签约方在其它任何合同和协议的违约。如有违约,则与乙方无关。
3) 甲方(或其下属相关企业)确认《损失资产分类汇总表》和《损失资产移交声明》所载明内容的正确完整。 除非书面说明的瑕疵外,损失资产不存在任何将不利乙方处置的重大问题。
4)甲方(或其下属相关企业)应在乙方受托处置损失资产的过程中给予乙方全面协助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损失资产的背景调查;不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资产;不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向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买家交付处置资产等。)。
5)若损失资产为实物资产,甲方(或其下属相关企业)将继续履行损失资产的保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仓储、保管、运输、清理等事项),应对损失资产进行明确标识以利乙方的随时检查,尽最大可能地维护资产现状。 在此期间,若发现资产的现状发生或将发生重大变化,甲方(或其下属相关企业)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或其下属相关下属企业)确认并保证将认真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各项义务。
2.对于乙方:
1) 乙方确认其具有必要的能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 乙方确认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义务将不会构成其作为签约方在其它任何合同和协议的违约。
3) 乙方确认并保证将认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五、 接受监理方监督
甲、乙双方各自在此同意将完全接受和配合由市国资委指定的监理方对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监督,并为监理方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六、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有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双方在发生争议后的一个月内不能协商一致解决问题,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事项提请监理方出面调解解决。若监理方无法协调解决争议,则可分别上报市国资委寻求最终裁定。 在解决争议期间,对协议中其它无争议的条款和义务,双方应继续认真履行。
七、其他事项
1. 经市国资委同意,乙方可将受托处置损失资产授权由其所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全权负责处置。
2. 甲方负责确保其下属相关企业遵守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
3. 在损失资产的处置过程中,如乙方发现甲方有关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对相关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
4.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应经甲、乙双方事先书面认同。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补充。
5.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和监理方各执二份。
6.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下列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立即生效。本协议的终止日是市国资委对乙方递交的相关处置结案报告的认可批准日。
甲方: 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地址:
附件9:
《关于对××公司准予核销的资产验收报告》参考格式
一、准予核销的资产
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49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50号),按照《关于对申能(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批复》(沪国资委统[2006]122号),由××资产经营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企业损失的资产处置移交协议》(以下简称《移交协议》),协议移交值 元。
二、核销企业损失的资产实际移交接受值
我司受上海市国资委的委托,负责对损失的资产进行处置。按照协议移交值和《上海市国有企业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分类明细清单》,对准予核销损失的资产进行现场验收。经验收,实际接受××有限公司移交损失的资产值元,与协议移交值相等。详见附件《验收统计汇总表》。
××公司
经办人:
部门经理:
年 月 日
附件10 :
监理报告(移交阶段)参考格式
××所专审字 [ 200 ] 第号
××所专审字 [ 200 ] 第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公司(企业)向××资产经营公司移交经贵委审核批准核销的资产事项进行了监理审核。向××资产经营公司完整移交已经贵委批准核销并可以在会计账面注销的资产是××公司(企业)的责任;按照贵委批准核销的资产清单清点与接收前述资产是××资产经营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资产移交程序及移交资产方提供的移交清单是否与经贵委批准的资产损失相一致进行监理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4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50号)以及《关于做好年度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66号)等文件的要求对资产移交程序的合规性、××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移交验收手续进行监理审核。
在本项监理审核中,我们实施了查阅××资产经营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资产移交验收报告(文号: ),抽查了资产交接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监理审核程序。
一、我们对资产移交事项监理审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本次移交资产的基本情况
经贵委××文(文号: )批准同意核销的资产总额为: 元,具体包括:(提示;如移交的资产为企业集团批准,应说明企业集团的批准情况)
1、债权类资产共 笔, 总计元
2、存货资产 总计元
3、对外投资共笔 总计元
4、固定资产共台 / 件 总计 元
5、无形资产共件 总计 元
6、其他资产 总计 元
上述所移交的资产中,在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核销前企业已处置的资产有:
资产类别 同意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 企业自行处置收入金额
(提示;如不存在移交前已处置资产的情况,应当说明不存在此种情况)
(二)经查看相关文件记录,本次代表上海市××公司(企业)移交资产的是该公司(职务) ,其已获得上海市××公司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代表××资产经营公司接受所移交资产的代表是(职务) ,其获得××资产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三)依据资产移交文件的记录本次移交资产的地点在: ,移交工作完成时间为:
(四)本次资产移交前,双方已于 年月日签订了《上海市国有企业损失的资产处置移交协议》。该协议的签定时间符合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50号)的规定。
(五)经查看资产交接记录,移交双方代表对所移交的资产类别与明细内容、金额及相关依据进行了逐一核对,对资产实体存在的实物资产进行了盘点交接。
(提示:如实物资产未盘点交接应当说明)
(六)本报告第一条所列的企业在批准核销前已处置资产的收入本次移交时也一并移交。
(七)上海市××公司(企业)授权代表在移交完成前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单位资产移交声明书》送交资产经营公司授权代表。
(八)移交双方在移交文件上签字确认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九)××资产经营公司于 年 月 日向上海市××公司(企业)出具了接受资产的验收证明文件。出具文件的时间符合规定。验收证明文件未对本次所移交资产的数量、权属及金额提出异议。
(提示:如对本次接收移交资产的数量、权属及金额提出异议的,应在监管核查意见中清楚说明异议的具体情况)
(十)本次资产移交时监管核查人员未在资产移交现场实施监管核查。
(提示;如因本次移交的资产金额较大,监管核查人员在现场或未在移交现场实施移交监管应当说明在现场实施监管核查或不在现场监管而依据仅移交文件的记载情况进行监管核查。)
二、监理意见:
经监理审核,我们认为资产移交手续符合贵委的相关文件规定。
三、报告使用范围说明
本报告仅供贵委资产移交监管之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告的全部或部分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于公开媒体。
附送1:上海市国有企业损失的资产处置移交协议(略)
附送2:关于对××公司准予核销损失的资产验收报告(略)
附送3:××公司损失的资产验收统计汇总表(略)
××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 年 月 日
附件11 :
监理报告(处置阶段)参考格式
××所专审字 [ 200 ] 第号
××所专审字 [ 200 ] 第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上海市××资产经营公司对××公司(企业)移交的经贵委审核批准核销资产的处置事项进行了监理审核。保证资产处置过程的合规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产处置资料是××资产经营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资产处置过程及相关资料进行监理并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4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50号)以及《关于做好年度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66号)等文件的要求,对资产处置过程及相关资料进行监理审核。
在本项监理审核中,我们实施了查阅××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处置报告(文号: ),抽查了资产处置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监理审核程序。
一、我们对资产移交事项监理审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本次移交资产的处置基本情况
经贵会××文件(文号: )批准同意核销的资产总额为: 元,具体包括:
1、
2、
3、
4、
公司移交资产处置情况明细表
(二)资产经营公司处置资产处置方式: 符合相关规定。
(提示;如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应当说明原因)
(三)资产经营公司是否建立处置资产报告制度,对所处置的资产是否建立相应的资产处置档案制度,是否建立未处置资产的管理制度,对尚未处置的资产加强管理。
监理审核结果:
(四)资产经营公司是否建立处置收益上交事项管理制度,披露资产处置净收益上缴或转增资本金情况等。
监理审核结果
(五)资产经营公司是否对已经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核销但仍由企业保管的资产实施监督。
监理审核结果
二、报告使用范围说明
本报告仅供贵委资产处置监管之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告的全部或部分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于公开媒体。
附送1:××公司损失的资产处置结案报告(略)
附送2:损失的资产处置月报表(略)
附送3:损失的资产处置汇总月报表(略)
附送4:损失的资产处置月报表(按集团)(略)
附送5:损失的资产处置收益汇总月报表(略)
附送6:损失的资产处置明细月报表(已结案)(略)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 年 月 日
附件12: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汇总表
| 责任类型 | 处罚标准 | 处罚对象 | 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处理意见 | |
| 直接责任 | 经济处罚 | 扣减30%至60%绩效年薪(奖金) | ||
| 扣减50%至100%绩效年薪(奖金) | ||||
| 扣减50%至100%绩效年薪(奖金),并降基本薪10%至20% | ||||
| 扣减100%绩效年薪(奖金),并降基本薪20%至30% | ||||
| 行政处理 | 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 | |||
| 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 | ||||
| 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 ||||
| 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 ||||
| 禁入处理 | 连续发生禁入 | |||
| 禁入 | ||||
| 刑事处罚 | 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 间接责任 | 经济处罚 | 扣减10%至30%绩效年薪(奖金) | ||
| 扣减30%至60%绩效年薪(奖金) | ||||
| 扣减50%至100%绩效年薪(奖金) | ||||
| 扣减50%至100%绩效年薪(奖金),并降基本薪10%至20% | ||||
| 行政处理 | 诫勉谈话 | |||
| 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 | ||||
| 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 | ||||
| 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 ||||
| 禁入处理 | 连续发生禁入 | |||
| 禁入 | ||||
| 刑事处罚 | 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附件13: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账务处理》参考格式
一、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关于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账务处理
1、如果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与核销的资产有着直接对应的关系,应按其核销的金额:
借记:××减值准备
贷记: ××资产
2、未提足减值准备的资产核销时,按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与已计提减值准备之间的差额:
借记:损益类科目(核销金额与减值准备之间的差额)
借记:××减值准备
贷记:××资产
3、在资产减值准备按类别或总体计提,月末按核销的资产损失占该资产总体的比例,计算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借记:××减值准备
借记:损益类科目(核销金额与减值准备之间的差额)
贷记:××资产
二、对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关于资产损失核销的账务处理
执行新会计准则资产损失核销主要指存货、贷款、应收款项、固定资产、以成本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的核销
(1)已提足减值准备的资产核销时:
借记:××减值准备
贷记:××资产
(2)未提足减值准备的资产核销时,按核销金额与减值准备之间的差额: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减值损失
借记:××减值准备
贷记:××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