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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地税函[2008]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2日)停止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8]48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做好新老企业所得税法的衔接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适用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按照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暂按当期累计利润总额确定税率,即累计利润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的减免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中填列。

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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