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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发部门】 锦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锦政办发[2008]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锦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锦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锦政规〔2002〕4号)规定,结合我市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2万元调整为3.8万元。

二、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现行的每人每年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5元。其中个人承担由原来的40元增加到5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担由原来的10元增加到15元。

三、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年最高赔付限额由现行的13万元调整为14.8万元。

四、本通知适用于市本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沈铁锦州铁路职工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后按本通知执行,未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前按原标准执行;各县(市)区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或参照市本级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仍按《锦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锦政规〔2002〕4号)和《关于调整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锦政办发〔2006〕60号)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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