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重大特大建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重大特大建筑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二○○八年二月二日
丹东市重大特大建筑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工作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 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2.3 指挥体系
3、预测预警与预防
3.1 预测预警
3.2 预防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4.3 事故报告
4.4 新闻发布
4.5 善后处理
5、应急结束
5.1 结束程序
5.2 事故调查
5.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宣传培训与演练
7、附则
7.1 名词术语的说明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7.4 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置我市重大、特大建筑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明确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根据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建立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响应机制。
1.2.2 相互协调、快速反应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保证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
1.2.3 分工协作、属地负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处置属地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丹东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一次造成 3人以上(含3人)死亡或重伤20人以上的事故;地下空间施工坍塌、深基础支护、土石开挖、边坡失稳造成的地面或周边建筑物倒塌,道路、管线断裂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事故等。
2 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 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 成立丹东市重大、特大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指挥小组”)。
组 长:市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应急办主任、市建委主任
成员单位:丹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丹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丹东市公安局,丹东市消防局,丹东市卫生局,丹东市财政局。
2.1.2 主要职责:
2.1.2.1 丹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责:
(1)拟定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
(2)及时了解掌握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情况,并及时向省建设厅、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3)为各地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和宣传教育工作;
2.1.2.2 丹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
(2)指导、协调和参与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置;
2.1.2.3 丹东市公安局职责:
(1)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根据需要开展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2)要加强对事故现场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2.1.2.4 丹东市消防局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开展日常火灾防范培训和灭火救援演练。
(2)检查和落实日常建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3)负责火灾建筑施工现场的灭火救援的组织指挥与具体扑救工作。
2.1.2.5 丹东市卫生局职责:
(1)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2)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调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设备进行救援。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3)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2.1.2.6 丹东市财政局职责:
(1)负责保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
(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要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救助政策。
(3)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
2.1.3 县(市)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成、职责可以参照市指挥小组的组成、职责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2.1.4 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急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由本企业制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和督促。
2.2 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2.2.1 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组成
指挥小组专家组由建筑工程安全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人员详见附表。
2.2.2 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职责
参加指挥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小组的指派,对县(市)区给予技术支持。
2.3 指挥体系
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政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各施工企业的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3 预测预警与预防
3.1 预测预警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 24小时值班制度。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做出预测。并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
3.2 预防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及时处理事故隐患。要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并设专人对救援器材、设备等进行定期维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分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四级事故四个等级:
一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 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 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事故;
三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 3人(含3人)以上,9人以下或一次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四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 3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事故。
4.2 响应程序
4.2.1 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程序
建筑工程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所在地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1)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市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3)市应急指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有关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研究处置对策,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按规定与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上报有关情况。
4.2.2 发生四级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程序
建筑工程发生四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正常事故处理程序进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相互配合,认真开展工作。
(1)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于24小时内将书面事故报告、整改措施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于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有关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相关资料及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的资料填写于事故快报表,上报至市政府和省建设厅。
(2)事故发生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调查报告形成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结案后,对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3 事故报告
4.3.1 报告程序
(1)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同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地方部门可直接报至市政府办公室和省建设厅。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讯畅通。
4.3.2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4)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5)事故原因分析;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7)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3 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4 新闻发布
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情况报市政府或省建设厅决定。
4.5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 应急结束
5.1 结束程序
由市应急指挥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上报主管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5.2 事故调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5.2.1 建筑施工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 事故调查总结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重大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2.2 各级应急指挥部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物资、资金的供给。
6.3 宣传培训与演练
6.3.1 宣传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6.3.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6.3.3 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对预警信息传递、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救援队伍集结、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结束、总结评估等各个环节进行模拟,达到完善应急预案,提高抢险救援队伍实战能力的目的。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的说明
7.1.1 本预案中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是指:
(1)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2)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3)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
(4)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
7.1.2 本预案中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丹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建委负责管理与更新,由建委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城建局应急指挥部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和调整本地区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应及时组织修订。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建委制订并负责解释。
7.4 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附件:应急救援小组及专家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