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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南价费[200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南价费[2008]5号)


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电[2008]20号)以及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桂价电[2008]8号)精神,从2008年1月26日至2月28日止,对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作如下规定,并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对涉及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现有价格水平上一律减半收取。

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对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生猪、牛、羊、鸡、鸭等动物检疫费和产品检疫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

三、免收部分项目的收费。免收畜禽屠宰、运输、销售环节的场地消毒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免收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营运货车的车辆通行费。

四、加强对市场设施租赁费的管理。市场设施租赁费属政府定价项目,按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不得出台新的政府提价措施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市场设施租赁费的收费标准;对已提高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

五、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乱收费,一律取消。

六、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将有关政策落到实处。现行收费标准低于上述规定的,维持现行标准不得提高。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等乱收费行为,要坚决查处。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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