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省建筑运输公司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甘价服务〔2008〕33号)
省建筑运输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核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报告》(甘建运司发〔2007〕3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和《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2〕315号)规定,经审核成本、现场查勘,并商省建设厅,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284-300号,分别于2002年3月和2004年3月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a、b号楼,其中a号楼建筑面积10040平方米,核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为1600.00元;b号楼建筑面积6160平方米,核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为1550.00元。
二、分割零售单套住房,以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你公司应按明码标价的规定,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其销售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依据批准的销售价格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手续。本批复规定的销售价格为一次性价格,自售楼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