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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险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法字[2008]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险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法字〔2008〕15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市各级安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发展责任保险完善我市灾害事故防范援助体系的意见》有关精神,在全市部分重点区县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等高危行业推行了安全生产商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别是近期个别投保企业发生的几起事故,保险公司积极履行赔付和补偿救济责任,有力地促进了事故的妥善处置,我市安全生产社会化风险管理和化解的能力明显改善。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险工作,依法规范推行实施工作的各个环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险工作的重要性。一个时期以来,我市安全生产保持着持续稳定的局面。但是,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近年来共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一定损失。由于相关保险机制的缺失,许多事故发生后难以在短时间内筹集大量的资金,给地方政府造成较大压力,迫切需要建立保险机制实现风险分担和转嫁。在高危行业建立安全生产保险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经济制度。大力推进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的有效结合,充分运用商业保险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社会化风险管理和化解的能力,是新时期安全生产发展的需要,也是解决事故预防、灾害处置、利益保障等安全生产问题的有效途径。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矛盾、完善社会化经济补偿机制,有利于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各级安全部门要充分认识大力开展安全生产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常,积极在本辖区进行推动和实施。

二、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保险工作。按照《关于在天津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其它商业保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去年未列入试点的各区县,今年要在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推行安全生产商业保险。已开展试点的区县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做好推行工作。市安全监管局将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召开全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险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加大指导和推动力度。

三、严格遵守各项政策规定。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严格在政策规定的范围推行此项工作。一是不得超出《实施意见》确定的投保范围,要求其他类型企业投保安全生产商业保险;二是对保险公司的选定上,要以引导为主要手段,充分尊重企业的意愿,凡企业已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的,可充分进行协商解决; 三是不能把高危企业是否投保安全生产商业保险,作为许可证办理必备条件。

四、讲求推行工作的方式方法。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险工作是一项的新生事物,事关企业切身利益,事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确立,也事关各级安监部门形象。因此,各级安监部门在推行此项工作中一定要讲求工作方式方法 ,多做引导、宣传工作,不得采取违反依法行政规定或粗暴蛮横的方式强令推行。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让高危企业充分认识和了解推行安全生产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特别要讲明投保安全生产商业保险是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投入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有利于企业的安全发展,有利于保障职工和公众的切身利益;二是要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实施。高危行业投保安全生产保险,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和市政府有关文件作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安监部门要把这些规定学好,吃透精神,要掌握好尺度和分寸,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及其本质安全状况,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确保相关企业和职工积极拥护。特别是要注重企业的各种呼声和反映,注重执行操作过程的严谨性与合理性,不断修正和完善工作方案,促进此项工作稳妥地开展。三是要督促保险公司认真履行理赔和服务的责任与义务,一旦出险,保证受伤职工及时得到救治,企业的损失得到赔付,切实保障企业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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