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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开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专项行动的通告


【颁发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通告[20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开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专项行动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8〕1号)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实施以各市区、开发区为单位,以非公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其他有经济收入人员为重点的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开发区)参加社会保险活动及社会保险活动的管理、监督。

二、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特别是各类服务业中的宾馆、酒店、商场、售后服务企业、物流企业,以及生产加工等各类企业;

(二)各类有经济收入的城市居民;

(三)国企改制破产后,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

(四)属于非农业人口的“自理口粮”户籍人员;

(五)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招聘工作人员,大专院校毕业学生;

(六)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和医院、科研机构等各类事业单位以及中省直行业单位。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体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以下业务规定办理。其中:

(一)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等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男达到60周岁、女达到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允许延长缴费达到15年。满15年后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可以选择按照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60%申报缴费。各类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达到退休(养老)条件后,按统一规定的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和待遇调整办法执行。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困难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可以申办政府贴息贷款。

(四)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街道、劳动就业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社会保险部门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其中“4050”人员按其当年实际缴费数额的50%享受补贴,其他人员按实际缴费数额的15%享受补贴。

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符合条件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城市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及各类有经济收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区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填写《参保缴费申报表》,然后到社会保险相应分局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五、专项行动期间,社会保险部门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加社会保险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大专院校、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开展重点稽核审计。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有关部门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对其实行重点监察,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社会保险部门联系电话:

朝阳分局:88671921宽城分局:88683038

南关分局:88685203二道分局:88671216

开发区分局:88683221绿园分局:87970669

双阳分局:84222949一汽分局:88676163

个体分局:88679907政策咨询:88619076

八、本通告由长春市社会保险局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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