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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提高全省燃油电厂临时结算电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08]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提高全省燃油电厂临时结算电价的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日 粤价〔2008〕7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
为调动燃油电厂发电积极性,应对我省近期因气候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电力供应严重短缺局面,决定提高全省燃油电厂(含油改水煤浆机组和油改燃气机组)的临时结算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燃油电厂的临时结算电价提高到1元/千瓦时,油改水煤浆机组和油改燃气机组的临时结算电价提高到0.9元/千瓦时(具体名单见附件),各市如有附件名单之外的地方燃油电厂具备发电能力,其临时结算电价也统一提高到1元/千瓦时。

二、电厂不服从电网调度的上网电量不执行上述临时结算电价。

三、上述规定的执行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月29日止。
附件:燃油电厂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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