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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在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资格备案的函》的复函


【颁发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津劳社局函[2008]6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在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资格备案的函》的复函
(津劳社局函〔2008〕68号)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
你行报送的《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在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资格备案的函》(农银津发〔2008〕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核实,你行具备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的资格。望你行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及相关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履行职责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此复。

二oo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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