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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能山东里能煤电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鲁国税函[2008]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能山东里能煤电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8]42号)


济南、济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华能山东里能煤电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47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包括上交的超过实际收入总额2%的部分,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华能山东里能煤电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正确计算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年终如有结余,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华能山东里能煤电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所在地

1

华能嘉祥电厂

264

山东省济宁市

2

华能曲阜电厂

228

山东省济宁市

3

华能济宁热电厂

55

山东省济宁市

 

 合  计

547

 


二oo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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