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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区2008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0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区2008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市城区2008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

吉林市城区2008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城区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结合2007年土地供应情况和2008年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制定本计划。

一、2008年市城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严格按照《2008年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分配表》(附件1)、《2008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用地供应计划表》(附件2)、《2008年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表》(附件3)、《2008年商服用地供应计划表》(附件4)确定的控制指标执行。

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商服用地供地指标为指令性计划指标,已明确到具体地块,原则上不准突破。除计划执行中期市政府另行批准调整外,未列入计划指标的,本年度内不予供地。

三、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供地指标为指导性计划指标,根据年度内实际用地情况保障供应。

四、工业、房地产开发、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商服等经营性用地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并统一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

五、机关团体、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用地,在依法缴纳划拨土地取得收入后,以划拨方式供地。

六、继续落实科学发展观和集约、节约用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工业用地项目提倡和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七、根据各开发区的功能定位、产业政策和主导发展方向,切实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在充分满足各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需求的同时,严格控制开发区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数量,防止挤占工业项目用地指标。

八、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计划认真制定2008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

附件:1. 2008年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分配表(略)

2. 2008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用地供应计划表(略)

3. 2008年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表(略)

4. 2008年商服用地供应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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