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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赣劳社察[20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赣劳社察[2008]1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25号)以及劳动保障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8]3号),进一步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规范职业中介行为和企业招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自2008年2月22日至3月21日,在全省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任务

专项行动以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清理整顿违规经营的职业中介机构为重点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制宣传,有效遏制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大幅度减少职业中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使企业招用工行为得到规范,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清理整顿对象

以城镇市区、工商企业密集区、流动人口聚居地、职业中介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交易场所为重点,兼顾其他地区和场所,进行清理整顿。

(一)对以职业中介为名,坑骗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单位或个人要严厉打击。

(二)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及虽有职业中介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中介活动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秩序的职业中介机构,要坚决取缔。

(三)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活动中或用人单位招工时发布虚假广告及其他虚假信息、扣押劳动者民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行为,要加强整顿,依法责令改正和予以处罚。

三、明确责任,依法治理

(一)严厉打击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中介为幌子骗取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者未成年人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二)依法取缔“黑职介”。对未经许可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三)依法加强职业中介监管。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劳动保障、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准入条件和开业资格。对已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加强日常监管,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建立服务台账,严格审查职业中介机构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对职业中介机构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发布虚假招工内容的广告及其他虚假信息、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构依法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秩序,不仅使企业招用工行为得到规范,也是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需要。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落实执政为民要求的一项实际行动,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部门职责,认真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求职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配合。为加强对这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指导小组),省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协调和信息工作。各地也应尽快成立相应的协调指导机构,及时沟通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的工作措施。各部门要将专项行动列入本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加强对本系统的工作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

(三)统一行动,联合执法。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出统筹安排,进行全面部署,实施统一行动,开展联合执法,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四)认真做好法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开展前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准备,并根据清理整顿工作需要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商请新闻媒体积极配合开展宣传工作。专项行动宣传工作原则上分为两个阶段:前期重点宣传政策规定和治理整顿工作要求;中后期重点宣传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清理整顿工作成效。

五、清理整顿步骤

(一)准备阶段(2月15日-2月21日)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职业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认真梳理,确定重点检查的具体对象和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专项行动协调指导机构,并落实专门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投诉,同时要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为专项行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整治阶段(2月22日-3月21日)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专项行动要求,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该取缔的职业中介机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在此阶段,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组成联合调研检查组,对部分设区市、县进行抽查。

(三)总结阶段(3月22日-3月26日)。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人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并于3月26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及专项行动情况表报省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

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0791-6386389、6386387

传真:0791-6386387

电子邮件:ldjcc@jxldbz.gov.cn。

邮政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330046)

附件:1、江西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成员名单;

2、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情况表。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二日

附件1
江西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张 勇 省劳动保障厅厅长

副组长:
刘奇兰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廖龙如 省人事厅副厅长

章凯旋 省公安厅副厅长

刘柏林 省工商局副局长

成 员:
段明其 省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处长

方立志 省劳动保障厅劳动监察总队书记

叶志忠 省人事厅人才流动开发处副处长

王东进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侦察处政委

袁灿东 省工商局个私监管处处长

办公室主任:段明其

副 主 任:方立志

成 员:陈海龙  关 力贺 胜韩思聪

附件2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情况表

表号:劳社统关系[2007]临1号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号:劳社部明电[2008]3号
有效期止:2008年4月30日

填报单位:

违反职业中介管理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

处理情况

合计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

活动

提供

虚假

信息

发布

虚假

招聘

内容

广告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扣押被录用人员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责令改正

责令

退赔

求职

费用

罚款

件数

金额

万元

万元

甲栏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1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

2

职业中介机构

3

用人单位

4

补充资料

1 、参加专项行动人员:其中劳动保障部门 人次;人事部门 人次;公安部门 人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人次;其他有关部门 人次;

2 、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诈骗求职者财物 件;拐卖妇女或者未成年人 件;其他以职业介绍为名的违法犯罪活动 件;

3 、其他处理处罚情况:取缔非法职业介绍活动 件;吊销许可证 件;吊销营业执照 件;治安管理处罚 人;刑事立案侦查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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