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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长卫医发[200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卫医发〔2008〕3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驻长各级医疗机构:
为妥善解决《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根据省中医药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长春市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春市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

二oo八年二月二日

附件:
长春市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执业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妥善解决《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根据省中医药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申报范围
1989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不含中西医结合)。
所谓有效行医资格,是指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时国家政策颁发的有效行医资格证件。
(一)下列情况视为有效行医资格:
1、原有效证件遗失或损毁,但能够提交原发证机关根据原始审批资料(如已归档的认定文件、审批表等)出具的书面证明(为原件,下同);
2、1989年12月31日前具有有效行医资格,此后换发过新行医证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书面证明,新证照是依照1989年12月31日前获得的有效行医资格换发的;
3、1989年12月31日前具有有效行医资格,并能提供上述相应证据,《执业医师法》实施后未通过医师资格认定,后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认定为乡村医生的。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此次医师资格认定范围:
1、1989年12月31日前获得的行医资格属于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资格的;
2、有效行医资格,为中医、民族医之外其它专业的;
3、不能提供本文件规定有效行医资格证据的。

二、申请中医医师资格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
3、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1989年12月31日前在吉林省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申报级别
此次医师资格认定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两个级别,具备条件的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级别申报,不能同时申报两个级别。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向签发有效行医资格的所在地县级卫生局提交申请材料,不得跨县(市、区)申报;因区划调整,现不在原签发有效行医资格的所在地县(市、区)的,按区划调整前管辖范围申请;原县(市、区)因区划被撤销的,按区划调整后所在县(市、区)申报。
(二)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局及各医疗单位负责受理中医医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初步审查。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资料及申报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2)于2008年3月10日前统一报到市卫生局中医处,逾期不予受理。
(三)市卫生局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统一报送省中医药管理局,通过省中医药管理局资格审查后,符合条件者进入考核程序。

五、考核和认定
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按照国家规定认定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此次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时间紧迫,各卫生局、医疗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规定和要求,认真进行报名审核,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肃纪律,明确责任
此次医师资格认定关系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关系到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严肃纪律,明确责任,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对通过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医师资格,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略)
2、吉林省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审核合格申报合格人员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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