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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穗国税发[2008]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8]29号 2008年2月1日)


为做好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7〕87号)修改如下,2007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要求按修改后的穗国税发〔2007〕87号的规定执行:

(一)删除第四条;有关总、分支机构协调管理问题,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3〕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将第五条第(二)项第1目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已对汇缴系统进行升级。各单位必须使用新版本汇缴系统读入企业的电子申报数据。汇缴系统升级程序由各单位自行到软件开发商网站(http://www.taxcn.net)下载;

(三)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四)将第六条第(四)项修改为:各单位在上报汇算清缴数据之前,应先使用汇缴审核工具;

(五)删除第八条;

(六)将第十条规定的资料上报时间改为2008年5月30日;上报资料放置的文件夹改为“2007年度汇算清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八十九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将出具查账报告资格的范围扩大到执业注册税务师。

涉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查账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要求仍按照《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账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6〕11号)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账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要求的通知》(穗国税发〔2007〕69号)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三、修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质量评价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内容如下,2007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质量评价工作按修改后的《试行办法》执行:

(一)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将《试行办法》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分别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和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将《试行办法》第四条中《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查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国税函〔2004〕5号)”修改为“《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账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6〕11号)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账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要求的通知》(穗国税发〔2007〕69号)”。

四、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当及时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具查账报告资格范围的决定告知所管辖的涉外企业,并可以布置2007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2007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规定的,市局将另行补充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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