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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0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五次预警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体[2010]7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0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五次预警通知》的通知
(沪教委体〔2010〕71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0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五次预警通知》(教体艺厅〔2010〕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呼吸道传染病是学校冬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点,各高校和各区县教育局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与辖区卫生部门紧密合作,切实落实各项重点防控措施。各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和托幼机构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做好晨检、日常消毒和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制度等工作。同时继续做好手足口病、水痘及流感的防控和监测工作,对出现症状的学生要督促其及时就医。加强与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如发生聚集性病例,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各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强对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工作,保持空气流通,消除一氧化碳中毒隐患。同时要利用多种形式集中开展一次预防呼吸道传染病、防范一氧化碳中毒等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学生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0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五次预警通知(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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