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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冀人社字[2010]3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0]35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现将《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出台实施细则,全面落实《办法》的各项要求,为2011年1月1日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奠定扎实基础。
二、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原《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各设区市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我省原有证件换发工作,加强证件管理,避免重复发放。
(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办法》的要求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原《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并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原《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15页“其他记载事项”中。
三、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五)对原持《再就业优惠证》或《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目前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和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期限。
(六)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过程中,劳动者可正常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经办相关手续并提供证明材料。
四、做好信息系统完善和信息上报工作
(七)各设区市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省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完善本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支持各级就业政策相关主管部门对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进行异地查验,同时,开发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软件,供各地与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进行数据上传和交换。
各设区市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统一标准,通过全国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进行数据交换上报。具体上报办法另行通知。
(九)各设区市要切实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统计工作,按要求填报《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统计表》,于每季度末5日内上报我厅。每年11月底前,向我厅报告下一年度《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求数量。
五、加强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本《办法》下发后,我厅将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明确具体经办程序和操作规范,解读《就业失业登记证》各项栏目含义和填写办法等。
(十一)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组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保险机构特别是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将有关内容培训到每一位经办人员,在辖区范围内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的申领发放流程、统一的审验管理机制、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
六、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宣传和咨询解答工作
(十二)各设区市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建立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使用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重点依托服务窗口和基层平台,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编制问答手册、播放宣传片等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程序和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内容,营造《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的良好氛围。
附件:1.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2.《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样式
3.《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4.《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登记表(样式)(略)
5.《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 证件印制

第四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封面、封二、16个内页、封三(留白)、封底组成。其中,封面、封二、内页第1-9页、内页第16页为全国统一内容页;内页第10-15页为我省规定内容页。
第五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证件编号共16位,其中,第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国家标准执行;第7、8位为“00”;第9、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第三章 证件发放

第六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具体发放机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并按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就业信息监测系统。
第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
符合第六条规定发放范围的劳动者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者在办理领取手续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十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第四章 证件使用

第十一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保险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二条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首次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保险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领等各类手续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本次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 就业援助对象(指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认定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内容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
第十五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和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以及核发、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情况,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按规定上报。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七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八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第十九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予以换发。
《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统一样式
(封面)(略)

(封二)
使用说明

一、本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二、本证用于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等情况,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有效凭证。
三、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本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本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本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四、本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五、本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六、本证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1页,暗码)(略)
(第2页)(略)
(第3页)
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

日期

户籍性质

详细地址

 

 

 

 

 

 

 

 

 

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

日期

详细地址

 

 

 

 

 

 

 

 

 

 


(第4页)
学历及变更情况

日期

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学历

备注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

日期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与等级

备注

 

 

 

 

 

 

 

 

 

 

 

 

 

 

 


(第5页)
就业登记情况

日期

登记类型

实现/终止

就业日期

就业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

经办机构

和经办人

 

 

 

 

 

 

 

 

 

 

 

 

 

 

 

 

 

 

 

 

 

 

 

 

 

 

 

 

 

 

 

 

 

 

 

 

 

 

 

 

 

 

 

 

 

 

 

 

 

 


(第6页)
失业登记情况

日期

登记类型

失业/退出失业日期

失业登记/注销失业登记原因

经办机构

和经办人

 

 

 

 

 

 

 

 

 

 

 

 

 

 

 

 

 

 

 

 

 

 

 

 

 

 

 

 

 

 

 

 

 

 

 

 

 

 

 

 

 

 

 

 

 

 

 

 

 

 


(第7页 正面)
就业援助卡

日期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

认定机构

和经办人

 

 

 

 

 

 

 

 

 

 

 

 

 

 

 

 

 

 

 

 

 

 

 

 

 

 

 

 

 

 


(第8页 背面)
就业援助政策措施
1.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4.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即时就业岗位援助。
5.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6.按规定享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第9页)
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日期

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

经办机构

和经办人

 

 

 

 

 

 

 

 

 

 

 

 

 

 

 

 

 

 

 

 

 

 

 

 

 

 

 

 

 

 


(第10页)
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情况

日期

接受公共就业服务内容

经办机构

和经办人

 

 

 

 

 

 

 

 

 

 

 

 

 

 

 

 

 

 

 

 

 

 

 

 

 

 

 

 

 

 


(第11页)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核定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 年 其中:实际缴费 年 视同缴费 年

核定领取期限

自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核定领取月数

失业保险金标准

医疗补助金标准  元/月

第13-24个月元/月

医疗补助金标准  元/月

核定保留领取

个月

 

审核机构(章)

 

 

负责人:  年月  日

一次性领取

经办人签章


(第12页)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
元/月

序号

领取

时间

失业

保险金

医疗

补助金

经办人

序号

领取

时间

失业

保险金

医疗

补助金

经办人

1

 

 

 

 

13

 

 

 

 

2

 

14

3

 

15

4

 

 

 

16

5

 

 

 

17

6

 

 

 

18

7

 

 

 

19

8

 

 

 

20

9

 

  

 

21

 

 

 

 

10

 

 

2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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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4


(第13页)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核定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 年 其中:实际缴费 年 视同缴费 年

核定领取期限

自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核定领取月数

失业保险金标准

医疗补助金标准  元/月

第13-24个月元/月

医疗补助金标准  元/月

核定保留领取

个月

 

审核机构(章)

 

 

负责人:  年月  日

一次性领取

经办人签章


(第14页)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
元/月

序号

领取

时间

失业

保险金

医疗

补助金

经办人

序号

领取

时间

失业

保险金

医疗

补助金

经办人

1

 

 

 

 

13

 

 

 

 

2

 

 

1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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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6

5

 

 

 

17

6

 

 

 

18

7

 

 

 

19

8

 

 

 

20

9

 

  

 

21

 

 

 

 

10

 

 

22

 

 

 

 

11

 

23

12

 

24


(第15页)
其他记载事项

 



(第16页)
其他记载事项

 



附件3
《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一、证件信息
(一)证件编号
【栏目解释】指该证件的编号,共16位。其中,第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确定;第7、8位为“00”;第9、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
【填写要求】
1.证件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2.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国家标准执行。
3.第7、8位数字统一编为“00”。
4.发放年份代码使用该发放年份后两位数字作为编码。
5.证件编号实行一人一号,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例】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130103,该区2011年发放的第15本证书编号应为:“1301030011000015”。
(二)发证机构
【栏目解释】指具体发放该证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名称。
【填写要求】
1.机构名称使用该机构全称并包括该机构所属行政区划名称。
2.机构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3.机构名称加盖骑字公章后方为有效。
【例】“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就业服务局”。
(三)发证日期
【栏目解释】指该证件发放的具体日期。
【填写要求】年、月、日信息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年“05”月“22”日。
二、个人基本情况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
【填写要求】与持证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记录一致。
(二)照片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填写要求】
1.照片可采用粘贴方式或直接打印方式。
2.粘贴照片的应当加盖发证机构钢印;直接打印照片的,可免加盖钢印。
三、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此证相关业务时的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户籍的首次登记日期及发生变更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户籍性质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的户籍性质,包括:(1)农业;(2)非农业;(3)居民户。
【填写要求】以户口簿记录为准,在“农业、非农业、居民户”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农村户口的填“农业”项,城镇户口的填“非农业”项;已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的,统一填写“居民户”。
【例】“居民户”。
(三)详细地址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的户籍地址。
【填写要求】与户口簿记录一致。
四、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常住地址与户籍地址一致的,直接填写户籍地址,不得空缺。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在常住地居住的起始日期,包括年、月、日,以相关机构书面证明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详细地址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现居住半年以上的具体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街道(乡镇)及门牌号等。
【填写要求】地址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五、学历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具有的学历情况及学历变化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无法提供学历证明的,此项可不填写。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学历证书的发放日期,包括年、月,以学历证书记录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的顺序,按照“yyyymm”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
(二)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栏目解释】指学历证书上记载的毕业学校和专业,以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记录为准。
【填写要求】直接填写学历证书上的毕业学校名称和专业名称。
【例】“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三)学历
【栏目解释】具体包括:(1)初中及以下;(2)高中;(3)中专职校;(4)大专;(5)本科;(6)研究生及以上。
【填写要求】以学历证书记录为准,在“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职校、大专、本科、研究生及以上”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大专”。
(四)备注
【栏目解释】指经办机构需要对持证人的学历及变更情况进行记载的其他事项。
六、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具有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变化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无法提供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书面证明材料的,此项可不填写。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日期,包括年、月、日,以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与等级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具有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的等级,以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内容为准。
【填写要求】以“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在前,“等级”在后的顺序填写,两者之间加全角符号。
【例】“维修电工,中级”。
(三)备注
【栏目解释】指经办机构需要对持证人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进行记载的其他事项。
七、就业登记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就业登记的情况,包括实现就业情况和终止就业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或用人单位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登记类型
【栏目解释】指本次就业登记的登记类型,包括:(1)实现就业;(2)终止就业。
【填写要求】在“实现就业、终止就业”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实现就业”。
(三)实现/终止就业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实现就业和终止就业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其中,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以建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为准;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以相关证明材料的日期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四)就业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
【栏目解释】
1.就业单位名称:指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名称。
2.自主就业类型:指持证人自主就业的形式,包括:(1)个体经营;(2)灵活就业;(3)其他。
【填写要求】
1.就业单位名称使用该单位全称。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2.持证人自主就业的,在“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其他”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3.就业登记类型为“终止就业”的,此栏填写持证人在终止就业前的所在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
【例】“个体经营”。
(五)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经办就业登记的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八、失业登记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失业登记的情况,包括进行失业登记情况和注销失业登记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或注销失业登记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登记类型
【栏目解释】指本次失业登记的登记类型,包括:(1)登记失业;(2)退出登记。
【填写要求】在“登记失业、退出登记”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登记失业”。
(三)失业/退出失业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进入失业状态或终止失业状态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以相关书面材料为准,不能证明实际发生日期的以登记日期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四)失业登记/注销失业登记原因
【栏目解释】指《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失业登记和注销失业登记条件的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和注销失业登记的具体原因。下述填写要求中的两类填写类型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所确定的两类具体项目执行。
【填写要求】
1.进行失业登记的,在下列7个类型中选择一项填写(不含序号):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
(2)从用人单位失业
(3)个体业主停止经营
(4)按有关规定失地、失林、失海劳动者
(5)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
(7)其他
【例】“从学校毕业或肄业”。
2.进行注销失业登记的,在下列11个原因中选择一项填写(不含序号):
(1)被用人单位录用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服务
(9)未按规定与公共服务机构联系
(10)其他
【例】“被用人单位录用”。
(五)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经办失业登记的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九、就业援助卡
就业援助卡包括一页纸的正反两面,是就业援助对象(指就业困难人员)的专用卡。该卡正面用来登记持证人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情况以及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反面印刷就业援助政策措施。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被认定为是或不是就业援助对象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
【栏目解释】指依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将持证人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类别和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情况。
【填写要求】
1.认定为是就业援助对象的,在下列8个类型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具体填写项目选择该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每个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为该类别的规范化简写):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企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企关闭破产安置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6)残疾人(残疾人)
(7)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
(8)其他(其他)
【例】“国企下岗失业人员”。
2.认定为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在下列10个原因中选择一项填写,具体填写项目选择该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每个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为该类别的规范化简写):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单位就业)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就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就业)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丧失劳动能力)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退出市场)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判刑劳教)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不接受服务)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未主动联系)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
【例】“灵活就业”。
(三)认定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认定持证人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记录持证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核准持证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
【栏目解释】
1.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指为其办理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具体类型。包括:(1)公益性岗位补贴;(2)社会保险补贴;(3)职业介绍补贴;(4)职业培训补贴;(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6)税收优惠政策;(7)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8)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9)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2.期限:指持证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起止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
1.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在“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收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其他就业扶持政策”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
2.相关政策有享受期限的,紧接所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内容,按照“(yyyymmdd- yyyymmdd)”的格式注明享受政策的起止日期,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与起止日期之间无字符。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税收优惠政策(20110522-20140521)”。
(三)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为持证人办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十一、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情况
记录持证人接受就业服务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在经办机构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内容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接受就业服务的具体项目,包括:(1)职业介绍;(2)职业指导;(3)创业服务;(4)职业培训;(5)其他服务。
【填写要求】
1.在“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其他服务”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
2.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
【例】“职业介绍,职业指导”。
(三)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登记持证人接受就业服务情况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十二、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第11、13页分别记录一次持证人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情况。
(一)核定缴费年限、核定领取期限、核定领取月数、失业保险金标准、医疗补助金标准
【栏目解释】指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计算的年限、月数和金额标准。其中,医疗补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是指当地规定的医疗补助金或为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
【填写要求】
1.年限、月数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年月信息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3.失业保险金标准、医疗补助金标准使用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例】“6”个月,“2011”年“05”月,“200.00”元/月。
(二)核定保留领取
【栏目解释】指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中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核定应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月数予以保留。
【填写要求】月数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例】“6”个月。
(三)一次性领取
【栏目解释】指按照《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凭其营业执照,可以一次性全部领取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填写要求】月数、金额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例】“6”个月,“200.00”元。
(四)经办人签章
【栏目解释】指登记持证人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情况的经办人员姓名及核定时间。
【填写要求】
1.填写经办人员姓名或加盖经办人手章。
2.年、月、日信息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李四”,“2011”年“05”月“22”日。
(五)审核机构
【栏目解释】指审核该页记载项目相关手续的经办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和审核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
1.年、月、日信息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2.须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审核专用章。
【例】“王五”,“2011”年“05”月“22”日。
十三、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
第12、14页与第11、13页相对应分别记录持证人的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情况,按照从上至下、从左至右的顺序,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领取时间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日期,包括年、月。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的顺序,按照“yyyymm”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
(二)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依据核定标准实际领取的当月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金额。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例】 “200.00”元。
(三)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受理持证人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或加盖经办人手章。
十四、其他记载事项
(一)第15、16页为“其他记载事项”页,共2页,用于记录本证件所列项目中未能记录的持证人其他相关信息或需要备注的事项。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原《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须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原《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15页“其他记载事项”中。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其他政策情况,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可记录在第15-16页“其他记载事项”中。
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应届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失业补助金情况,可按月记录在第15-16页“其他记载事项”中。
十五、关于本证件的其他事项说明
(一)关于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标注
按照政策规定,在受理申请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
1.对符合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条件的劳动者,通过审核可以享受政策的,应在本证件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栏中,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2.对符合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条件的企业,通过审核可以享受政策的,应在本证件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栏中,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二)关于本附件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文中所称“栏目解释”是指《就业失业登记证》各栏目的具体含义。
2.文中所称“填写要求”是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当填写内容、格式的具体要求。
3.文中所称“例”是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应栏目的填写示例,以引号内引用的部分为准。

附件5
《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20  年 季度 单位:个、人

 

省下拨《就业

失业登记证》

数 量

期末结存《就业

失业登记证》

数 量

报告期末

发证数量

就业

登记

失业

登记

高校

毕业生

进城求职

农村劳动力

其他

本期

 

 

 

 

 

 

 

 

当年累计

 

 

 

 

 

 

 

 

总 累 计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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