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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

【发文字号】 辽保监发[200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保监发[2008]4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大地财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现将《辽宁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辽宁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辽宁保监局监管辖区内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含市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以及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三条 辽宁保监局建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档案,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履职信息和不良记录。监管档案采用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

第四条 基本信息至少应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国籍、身份证号(护照号等)、住所、学习及培训经历、工作经历、奖惩情况以及照片。以上信息如有变动,相关机构应于10工作日内呈报辽宁保监局。

第五条 履职信息应包括:

(一)年度评价及有关意见;

(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结论及有关意见;

年度评价主要包括:内控执行情况评价、监管政策执行情况评价、监管措施配合情况评价、投诉处理情况评价等。

第六条 不良记录信息应包括:

(一)任职机构对本人作出的警告、记过、降级等处分;

(二)被任职机构免职的情况和原因;

(三)行业自律组织对本人的处理意见,或对其任职机构作出的,但应由本人负责的处理意见;

(四)保险监管机关对本人实施的,或对其任职机构实施的,但应由本人负责的行政处罚及其它监管措施;

(五)纪检、工商、税务、审计、征信等部门和机构对本人及其任职机构违法违规或不诚信等行为作出的结论和处罚记录。

第七条 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辽宁保监局报告保险公司对下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年度考评结论及相关意见,以及总公司对省分公司总经理出具的年度考评结论及相关意见。

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总经理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在审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辽宁保监局报送审计报告结论及相关意见。

第八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第六条所列情况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辽宁保监局。

第三章 监管档案利用



第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档案是辽宁保监局非现场监管档案,并作为辽宁保监局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辽宁保监局在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中,将参考其监管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的或报送虚假材料的,辽宁保监局将按照《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一百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监管档案由辽宁保监局相关处室对口管理并共享。

第十三条 监管档案应随时更新,每年应定期核实补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保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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