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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新国税办[2008]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新国税办〔2008〕8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相关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2008年元月征期,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二、2008年元月征期,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三、2007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四、2008年元月征期,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4日。

五、各县(市、区)国税机关应及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附件)张贴到各办税服务厅或以其他形式及时告知纳税人。

二00八年二月一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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