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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鲁国税函[2008]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8]41号)


济南、青岛、济宁、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44.7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包括上交的超过实际收入总额2%的部分,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正确计算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年终如有结余,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所在地

1

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64.9

山东省济南市

2

山东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

49.9

山东省济南市

3

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公司

7.6

山东省济南市

4

济南市新融典当有限公司

5.0

山东省济南市

5

济宁华能制药厂

51.5

山东省济宁市

6

威海金海湾国际饭店公司

57.9

山东省威海市

7

青岛华能大厦有限公司

27.9

山东省青岛市

8

山东煤炭物资总公司

280.0

山东省济南市

 

 合  计

544.7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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