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调价备案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电[2008]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调价备案工作的通知
(闽价电〔2008〕11号 2008年2月1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

我省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选定实行调价备案的具体商品与经营企业上报我局核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召开了通气会,各项前期准备工作顺利完成。为确保调价备案工作达到既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保障市场供应,又能防止经营企业趁临近春节又逢周边省强降温、降雪影响货物运输之机乱涨价,抑制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过快上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和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春运、煤电油及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认真落实调价备案工作、保持节日市场供应与价格稳定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价格监测力度

对列入调价备案的商品要进行重点跟踪,要从实施调价备案之日起,对列入调价备案的各类商品价格实行价格监测日报制度。有条件的市、县(区)要安排专人每日到履行调价备案的企业采价,不具备条件的市、县(区)要建立企业每日报价制度,但必须采取方便企业报价的办法。各地在做好调价备案商品价格监测日报工作的同时,要建立价格档案,为审核调价幅度是否超限提供依据。

二、建立市场价格巡视制度

对实行企业报价的地市、县价格部门要安排人员不定期到履行调价备案企业进行巡视,了解调价备案商品的价格执行情况及相关替代品价格情况,为核实企业报价的真实性提供依据。

三、规范企业调价备案程序

各地价格部门要印制好调价备案表,提供给履行调价备案的企业,要告知企业受理调价备案的部门与联系电话(含传真),要允许企业通过传真报送调价备案表,对企业调价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恢复原价或降低调价幅度。

四、加强市场价格异动预警

各地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期间,要加强市场价格异动预警工作,对经营企业因进货成本提高,履行调价幅度限制有困难可能造成市场供应减少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预警,为政府增加调运、保障市场供应提供依据。

五、严肃查处违价行为

各地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调价备案与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发现经营者不按规定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相关规定及散布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要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要畅通12358举报电话,发动全社会加强监督,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公开暴光。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并报值班人和联系电话于2月4日前由设区市汇总报我局价格监测中心,相关负责人和值班人员手机保持24小时畅通。各设区市价格部门从2月15日起每周五通过福建省物价局网的“临时价格干预”栏目或传真方式,将本地区每周的调价备案情况报我局(价格监测中心)。

联系人:赵 贞 姜晓维

电 话:0591-87820970 87844243

传 真:0591-87835930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