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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颁发部门】 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29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9日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五项地方性法规:

一、《福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二、《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

三、《福州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四、《福州市土地登记办法》

五、《福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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