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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市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禁设区域的通告


【颁发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通[2010]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市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禁设区域的通告
(苏府通〔2010〕27号)


为保障重要设施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规范和整治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根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就苏州市市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禁设区域通告如下:
一、铁路沿线两侧500米左右范围内。
二、矿区周界500米左右范围内。
三、大、中型金属冶炼企业周界500米左右范围内。
四、军事禁区周界500米左右范围内。
五、港区周界500米左右范围内。
具体禁设范围详见苏州市公安局网站(网址: www.gaj.suzhou.gov.cn)公告公示栏和苏州市商务局网站(网址:www.szhboftec.gov.cn)通知公告栏《苏州市市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禁设范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熟、张家港、昆山、吴江、太仓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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