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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调部分煤矿在用设备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川发改价格[2010]11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调部分煤矿在用设备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0〕1153号 2010年11月24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煤矿在用设备安全检测收费管理,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给企业发展构建一个健康的发展平台。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要求,通过认真清理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下调部分煤矿在用设备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现将重新调整和规范我省煤矿在用设备安全检测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煤矿在用设备检测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规定的周期和次数,并坚持企业自愿委托(书面)的原则。对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规定的周期和次数以外的检测,由作出检测决定的机构支付检测费用。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三、煤矿在用设备检测收费属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并在收费窗口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或在实施检测前向被检企业明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前6个月内,如需继续执行你局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省物价局《关于煤矿在用设备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9〕19号)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在用设备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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