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内容为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监督抽验与调查评价情况和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等。第三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考核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考核;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方案,对下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考核。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设置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对地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评价,由上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条 考核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组织单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