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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市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颁发部门】 温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春节将至,为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市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温州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政发〔2006〕68号)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划分为禁止燃放区、限制燃放区和允许燃放区。

(一)禁止燃放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易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限制燃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高教园区;鹿城区的江滨街道、洪殿街道、南门街道、五马街道、莲池街道、广化街道、蒲鞋市街道、水心街道、黎明街道、南浦街道、绣山街道、黄龙街道、双屿镇、南郊乡;瓯海区的景山街道、梧田街道、新桥街道;龙湾区的永中街道、蒲州街道、状元镇。

(三)允许燃放区:除禁止燃放区、限制燃放区以外的市区其他区域。

二、禁止燃放区内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仅允许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的24:00,正月初四至初六、正月十五的8:00至22:00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该做到安全、文明燃放,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品种燃放;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输油管、下水道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不得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四、市区各公安部门要落实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责任,组织专门警力开展巡查,严厉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安全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路面检查,严密防范、监控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和违反许可事项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新闻单位要开展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宣传,普及燃放安全知识。市民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

五、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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