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沪国税所一[2008]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中‘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2日)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8]39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就本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申报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外埠居民企业在沪设立的机构、场所等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