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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2008年春节期间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发文字号】 商[运]发[2008]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2008年春节期间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商(运)发[2008]28号)


节日重点监测样本企业:
根据商务部和自治区党委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春节期间消费品市场商品供应充足,价格基本稳定,满足群众节日需求,保障居民重点生活必需品不断档不脱销,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商务部提供节日市场运行情况,现就做好信息数据上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报时间
2008年2月6日-12日上午9时。

二、上报内容
1、流通企业上报每日商品销售总额,重点商品大类和主要商品销售数量,热点商品消费特征,价格波动较大商品的走势,顾客投诉,顾客流量以及当日商场销售简要分析;
2、餐饮住宿企业上报每日营业额,顾客消费主要特征,顾客流量、顾客投诉以及当日企业经营简要分析。

三、上报单位
自治区商务厅、国家商务部。

四、上报形式
1、电话上报自治区商务厅,传真电话:5066703;
2、网上直报国家商务部,登陆商务部网站-重点流通
企业监测系统-黄金周市场信息报送表栏目。

五、其他
1、监测样本企业对此项工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搜集、整理和汇总有关数据及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2、监测样本企业务必在2008年2月3日前将企业负责人及具体报送人员的联系电话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电话:5066703(传真)联系人:马东虹。
3、由于今年春节休假日期的调整,节日上报的数据从2008年2月6日(年三十)开始上报,当日报前一日数据,依此类推。
4、承担生活必需品监测任务的重点流通企业在假日期间要继续做好每日上报工作,按照日报制度及时准确完成监测任务。

二○○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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