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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盘锦市政府

【发文字号】 盘政发[200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盘政发〔20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市各类工资标准调整及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增。

一、调增标准

城区非农业人口(兴隆台区、双台子区)每人每月274元;城镇非农业人口(大洼镇、田庄台镇、太平镇)每人每月224元;农村乡镇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99元。

二、执行时间

调增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安排

低保标准调增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和承担比例解决。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及时准确测算低保标准调增后的资金需求,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原预算额不足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追加。各县区要保证调增标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低保标准调整工作,在资金安排上要克服困难,优先安排,确保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任务按时完成。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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