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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沧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沧政办字[2008]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沧政办字〔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1号)已经2007年9月29日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办法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防雷减灾工作的政府规章,它的颁布实施,对我省防雷减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全省防雷事业的发展,提高防雷减灾工作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贯彻落实《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的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防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和损失。要严格执行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加强宣传,切实做好雷电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尤其是要加强乡村、基层社区、学校等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市、县气象部门要加强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监测分析、预报警报业务和科研工作,提高雷电天气的监测预警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等手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有效减少雷电灾害的影响和损失。

三、各负其责,严格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防雷设备设施建设作为预防雷电灾害的重要基础。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建设纳入计划,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选择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按照相关专业防雷设计规范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要认真执行防雷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制度,拥有防雷装置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要主动申报防雷装置的定期安全检测,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要严格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要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设计方案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竣工验收,办理《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未取得合格证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和备案。

四、加强合作,完善防雷减灾管理和应急处置

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共同做好防雷安全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指导,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渎职、失职行为的必须依法进行处罚。建设、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规范防雷设施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种防雷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气象、安监、建设、公安消防、教育等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防雷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雷电灾害一旦发生,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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