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08〕23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183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财政厅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08〕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