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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0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
(大政发〔2008〕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现将《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7〕16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州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州实际,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全州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综合执法机构和委托行政执法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明显增强。但在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个别行政领导法治观念淡薄、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违法决策、违法行政、重权力轻义务、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论述,以及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中胡锦涛总书记就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的“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二、规范行政权力,进一步明确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

(一)加强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重大经济政策的审批制度》、《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审签制度》、《全省经济分析报告制度》等规范重大决策行为的制度精神,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129号令)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的具体规定,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审查和登记备案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依法决策。

实行规范性文件年度清理制度,由州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每年3月底前对全州上年度乡、镇以上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组织一次全面清理,对与上位法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予以纠正或者废止,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年度检查、评估制度。州政府法制局和州监察局牵头每年4月底前组织一次对全州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情况的检 (抽)查,对违反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的,按照《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予以追究;同时,严格依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着重从必要性,实效性等方面对全州各级、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评估,评出当年优秀规范性文件并给予奖励。

(二)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总结我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经验,继续推进城管、交通、文化、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当前要重点解决在城市管理中多头、重复、交叉和扰民的执法问题。大理市、祥云县、剑川县作为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县市要进一步加强领导,不断总结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探索和积累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和行政执法效能的经验。2010年年底前,全州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应当逐步实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法律职权的集中、综合,以及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的调整按照省州相关规定办理。

(三)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证件管理

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监督的重要环节,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要内容。2008年6月底前,没有按照规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应当将其单位名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报同级政府法制局审查后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于15日内向社会公告,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局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严格执行省、州关于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的规定。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违者,以执法主体不合格论处,并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四)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备案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云南省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等重要制度精神,对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实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制度。将重大行政行为纳入上级对下级事前和事后的监督之中,减少因不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侵权和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

上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由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界定。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事前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提出意见。州级行政执法主体拟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报告州人民政府,并经州政府法制局审查,州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县级行政执法主体拟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报告县人民政府,并经县政府法制局审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领导不采纳而导致行政违法的,由领导承担相应责任;政府法制机构不提出意见或提出错误意见的,由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执法主体不及时报送审查的,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五)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处理制度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2008年年底前,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办案规程、工作守则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将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和网址等,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六)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

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切入点,重点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城市管理、工程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医疗收费等热点、难点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案卷评查活动。

充分发挥法制督察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由州政府法制局、州监察局和州人事局牵头,针对一些执法任务重或者群众反映问题多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法制督察人员进行专项督察,实行明查暗访,发现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等推进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精神,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有关重大决策内容。要总结政务公开经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于2008年5月前,做好实施该条例的准备工作,建立健全相应配套制度,推行阳光政务,并由州政府办公室、州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

(八)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已经完成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要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进行,促使全州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法定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建立执法活动台账,扩大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评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九)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的监督

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 《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将赔偿费用依法列入预算。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对不履行赔偿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的统计和分析

各县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统计分析应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统计制度,每年开展一次,并形成书面报告于翌年2月底前报州政府法制局。州政府法制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汇总,并形成书面统计分析报告报省政府法制办。

三、切实做好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一项综合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工作,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将此作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全省行政执法人员长期综合法律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州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不断坚持完善州县两级政府常务会议新法实施报告制度,要会同人事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主体中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中的综合法律知识教育培训。

(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

要按照省、州、县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要求,认真抓好队伍建设,注重培养、选拔优秀法律专业人员充实到政府法制机构,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业务经费、交通工具和培训交流机会。保证政府法制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上与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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