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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万昌溪园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南价格[2008]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万昌溪园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8]24号)


广西南宁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市万昌溪园业主委员会:
报来《关于万昌溪园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文件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万昌溪园小区”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且与你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其物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即由双方达成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签订合同,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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