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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十堰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十政办发[2008]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城市公厕、停车场(库)、公共绿地等是城市公共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城市形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厕等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生态城市,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划,综合配套

城市公厕、停车场(库)和公共绿地等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必须依照《公共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管理。

城市公共厕所、停车场、绿地规划建设要做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标准规范,管理责任明确。在制定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区(道路)等详细规划时,要将公厕(中转站、环卫作业站)、停车场(库)、公共绿地等城市基本、公益设施建设同时列入规划,按控详规同步建设配套;旧城改造时,要坚持同工程项目同步规划、设计、配套,由建设单位负责承建,并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备案,同时投入使用。

商业区、客运交通枢纽、大型体育文化场所、社会停车场、居民小区、旅游景点、菜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公建项目应配套建设公共厕所。新建公共厕所建筑标准要按建设部有关规范执行。

在城市中,下列范围应按规划设计标准配建、增建公厕、停车场(库)、绿地等: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主要繁华街道(如商业步行街)公共厕所之间距离为300至500米,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至1000米为宜。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40至80平方米。

(二)商业、文化娱乐、体育场(馆)及其他公共建筑,按每千人建筑面积(按一昼夜最高聚集人数计,下同)15至20平方米的指标在公共建筑内安排建设公共厕所。

(三)风景名胜古迹浏览区、公园,公厕之间距离为300至500米,每处公厕建筑面积指标和规模应与公园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

(四)居住区、居民小区内公共厕所要结合公共活动建筑统一安排,居民稠密区(主要指旧城未改造区内)的公共厕所,其服务半径100至150米,每千人建筑面积为20至30平方米。

(五)临时进行大型竞赛、表演、集会等文化娱乐活动以及地区用地紧张无法安排固定公共厕所位置的,应设置活动公共厕所。

(六)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比例建设配套绿地,新区开发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30%,旧城改造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20%。对于绿地面积达不到标准的建设项目,按所缺绿地面积每平方米400元标准交纳差额绿地的绿化补偿费,进行集中绿化。

(七)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一律按《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划》的有关配置的泊位要求停车,凡规划用于停车功能的场(库),严禁转移功能改变用途。现有停车场用途转移者,由建设、规划、工商、房管、市政园林、城管部门共同负责,在2007年底恢复规划功能。

二、统一土地控制,先期征用

对控详规区域公厕(中转站)、停车场、绿化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用的,应依法对被征村组进行征地补偿。建设时间、资金运作根据发展需要分步推进。新建道路沿线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控详规,配套建设公厕(中转站)、停车场,并纳入公共设施统一管理。土地部门在办理土地手续(划拨、出让、挂拍)时,按照规划将公共设施用地予以留置,由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手续,确保用途专一。

三、统一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一)纳入设计及图纸审查。所有控详规区域内包含公厕、停车场(库)、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必须将公厕、停车场(库)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纳入设计及图纸审查,严禁转移用途。

(二)纳入施工许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公厕、停车场(库)、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纳入施工许可,在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各环节全程控制。不具备条件的或未达标准者,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纳入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凡是涉及公厕、停车场(库)、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小区及公用建筑,必须将主体工程与市政公用设施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凡公厕、停车场(库)、绿地等公用设施不到位的,不得验收备案。

(四)纳入产权前置条件,从严控制。凡小区内公厕、停车场(库)、绿地等公用设施未按控详规及配套要求达标者,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一)依法强制推进。公厕、停车场(库)、绿地等必须在专项规划指导下,进一步规范建设和管理。对新建及现有公厕、停车场(库)、绿地一律办理产权,统一标识,严禁改变使用性质。对现有公厕、停车场(库)、绿地等公用设施未配套的在建工程,由市建委协调规划、市政园林、房管、建管等部门,督促开发商严格按市政府批准的详规及国家规定标准进行补建。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解决重点地区公厕不足问题。

(二)保证设施功能。城市公厕、停车场(库)、公共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属公共资产,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使用功能发挥的同时,延伸管理,提前介入规划及建设过程,对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环卫设施用地用途的,要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卫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要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的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行为。新闻媒体对影响市容市貌、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加大曝光、披露力度,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意识,积极参与保护市政设施,不断提升城市服务功能。

(三)多渠道融资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厕、停车场(库)、公共绿地等公用设施。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厕、停车场(库)、公共绿地等公用设施,应认真执行谁投资、谁收益、谁担风险的原则。结合公建设施配建的附属式或独立式公厕、停车场(库)、公共绿地,建成后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必须保证对社会开放。没有能力和无条件管理维护的,可协商移交市政环卫部门管理。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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