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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2006-2007年度建设监察工作评议考核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徽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法[2008]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2006-2007年度建设监察工作评议考核的通知
(建法〔2008〕28号)


各市建委,有关市房地产局、规划局、市容局、城管(执法)局、园林局、公用事业局,黄山、九华山、天柱山风景名胜区:
根据《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和我厅《安徽省建设监察评议考核办法》的规定,我厅拟对2006-2007年度各地级市建设监察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议考核的对象
评议考核的对象是各地级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监察组织。

二、评议考核的内容
1、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执法且手续完善情况;保障执法经费、人员经费、罚缴分离情况;办公场所、通讯、车辆和取证设备配备情况;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队伍着装和先进装备配备情况。
2、建设监察组织履行职责和队伍建设情况: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队员法律知识、文化水平、训练和业务学习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巡察、案件受理、监察(执法)程序建立和实施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完善和实施情况;巡察、举报案件查处情况。
3、行政案件办理质量:调查、审核、决定“三权分离”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认定事实、收集证据方法;程序和适用法律情况;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情况;案件档案归档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胜诉率。

三、评议考核的依据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安徽省建设监察评议考核办法》等。

四、评议考核的组织
省对地市级的评议考核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各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按省标(附评分表)组织自评,自评得分于2月20日前上报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可邮寄或传真);第二阶段省厅组织由市局负责人带队的考核组到各市互查,具体编组和行程安排将于2月下旬另行通知。
市对县(市、区)的评议考核由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联系电话:0551-2871260,2871242(传真)。

附件:
建设监察(执法)组织评议考核评分表


注:1、本评议考核指标为百分制;加分最高为10分。
2、计算扣分时,按照每项所给分值,扣完为止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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