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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子口岸信息服务费部分项目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8]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子口岸信息服务费部分项目的复函
(2008年1月31日 川价函〔2008〕22号)


成都海关:

你们《关于申请批准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成都分中心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蓉关函〔2007〕6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电子口岸入网数据重置、数据更新等项目收费,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成都分中心收取信息服务费的批复》(川价函〔2006〕275号)的规定管理,标准为每户60元。

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成都分中心在该项服务中须坚持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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