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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克政办发[2008]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8〕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我州的施行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82号)精神,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条例》,抓好培训工作

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强《条例》的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条例》,并抓好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人员的重点培训,切实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已将《条例》列为自治州春季县级培训班的重要内容,安排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于2月底适时组织全州政府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题培训,就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针对性培训。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开展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一)建立领导体制

各县(市)、各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位主要领导同志分工负责,完善相关制度,经常性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及工作机制,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工作主管部门

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为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自治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根据《条例》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都必须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经研究,确定:

1、自治州电子政务办公室为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主要工作职责。

2、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政府网站管理的电子政务机构(电子政务办公室),为本级政府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主要工作职责。

3、各县(市)人民政府的部门、直属机构的办公室和负责本单位政务网站管理的电子政务机构,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4、尚未设立电子政务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能够保障履行《条例》第第四条规定的相应机构作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三、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是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必要基础。各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负责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根据《条例》第二章和第三章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立即按照《克州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暂行)》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具体编制工作(具体文本由州电子政务办公室印制发放)。

全州各县(市)、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务必于2008年3月15日前编制完成并发布,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和目录务必于2008年4月10日前全面完成并汇编发布。

四、建立机制,健全制度

自治州政府办公室正在组织制订以政府规章形式《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制度,对《条例》在我州的全面贯彻实施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制度将在近期发布。各县(市)、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就《条例》的施行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确保《条例》的实施。

五、进一步抓好政府网站建设,保障工作开展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和我州的实际,政府网站是我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信息公开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重要平台。因此,各县(市)、各部门必须大力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并抓好应用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凡尚未建立政府网站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加大网站建设工作力度,为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基本保障。各县(市)、各部门要根据政府网站的三大功能定位,建立好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抓好内容建设和完善工作,畅通链接,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建立起与社会和公众就信息公开工作的交流和沟通渠道。同时要在档案馆、图书馆和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政府网站查询点或大屏幕显示,通过建立与政府网站相联接的政务呼叫中心或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电话查询服务等方式,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服务覆盖范围。

各县(市)、各部门请于2008年2月15日前,将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的姓名、职务、联系方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法)情况,上报自治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条例》正式施行前对各县(市)、各部门的相关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自治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4227989(州政办),4236028(州电子政务办),4222941(传真)

互联网邮箱:kzgov.net@163.com

网址:http://www.xjkz.gov.cn/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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