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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铁力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价联字[2008]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铁力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8〕11号 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铁力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继续执行铁力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铁政发[2007]99号)收悉。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来,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了有力支持,提高了城市生产生活环境质量。因此,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其中含供热配套费20元)征收。征收配套费的其他有关规定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铁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18号)。

此批复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两个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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